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1995]68号 1995年3月21日)
各港务(航)监督,中国航海学会及各地方航海学会,农业部,海军司令部,国家海洋局地矿部,中国海事中心:
为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高磁罗经校正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根据交通部交安监发[1995]40号《关于整顿磁罗经校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原发证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以下称本办法),现予颁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原磁罗经校正师证书者,需继续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的,可申请换发一级磁罗经校正师证书;凡持有原磁罗经校正员证书者,需继续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的,可申请换发二级磁罗经校正师证书。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近5年实际校差不少于10艘次;
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身体健康。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换证。老证书换证工作截止到1995年12月31日。
二、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组织的全国统考。在全国统一规定时间内进行。
磁罗经校正师(员)健康要求参照船员体检要求执行。
三、船舶申请磁罗经校正人员校正磁罗经,船长应为磁罗经校正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并对船舶操纵安全负责。
四、《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申请书》按本文附表格式用A3复印纸复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委托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承办磁罗经校正师(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六、凡持有有效16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大副和河船一、二等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者,可为本船磁罗经测定、消除自差、填具《磁罗经自差表》,并对磁罗经的准确性负责。(其他船舶、船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可按老办法的通知执行。)#p#分页标题#e#
七、《磁罗经自差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八、磁罗经校正员和二级磁罗经校正师可为悬挂我国国旗船舶校正;一级磁罗经校正可为任何船舶校正。磁罗经校正师(员)校正前应主动向船方出示证书。
九、各港务监督、有船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保持船舶磁罗经指向可靠。
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持船舶磁罗经指向的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磁罗经校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试发证的对象是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磁罗经校正人员分为一级磁罗经校正师、二级磁罗经校正师和磁罗经校正员三个级别。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磁罗经校正师(员)培训、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磁罗经校正 员考试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p#分页标题#e#
1. 不少于5年500总吨或以上船舶驾驶任职资历或相应的专业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2. 见习校正船舶不少于15艘次;
3. 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 申请二级磁罗经校正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专及以上船舶驾驶专业学历;
2. 持有有效磁罗经校正员证书,担任磁罗经校正员不少于5年;
3. 担任磁罗经校正员期间校正船舶不少于50艘次;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请一级磁罗经校正师考试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持有有效二级磁罗经校正师证书,担任二级磁罗经校正师不少于5年;
3. 担任二级磁罗经校正师期间校正船舶不少于50艘次;
4. 有组织磁罗经校正工作能力,并具有从事磁罗科技信息交流能力;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凡满足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或第七条要求者,经两名(其中至少一名为一级)磁罗经校正师推荐,由本人填写《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申请书》(见附表)并附三张近期(一年)二寸证件照片,送当地或就近航海学会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机构,经其签注评价意见后,送当地港务监督办理考试申请手续。
第三章 考试
第九条 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条 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按《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大纲》[(85)水监字第16号]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理论考试总分为100分,80分及格,考试时间120分钟;实际操作考试时间150分钟,评定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档,校正员以及格为标准,校正师以良为标准。
第十二条 理论考试未全部通过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考试。#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 理论考试有1门不及格或实际操作考试达不到标准者均应重新考试,并于1年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磁罗经校正员考试科目:
(一)理论考试
1. 磁罗经基本原理:
——磁的基本概念及地磁;
——磁罗经的原理。
2. 磁罗经的结构:
——磁罗经的种类;
——磁罗经的技术条件;
——自差的变化。
3. 自差理论:
——船正平时自差;
——倾斜自差理论;
——自差的变化。
(二)实际操作考试
——自差的测定;
——自差的校正;
——自差表的计算;
——磁罗经的使用。
第十五条 磁罗经校正师的考试科目
磁罗经校正师除上条校正员考试科目外还应加试:
1. 英语(二级磁罗经校正师不要求);
2. 测力法校正自差与实操;
3. 电磁自差及消磁;
4. 全面的磁罗经校正方法的实操。
第十六条 超期换证考试科目#p#分页标题#e#
实际操作(内容与第十四条(二)款相同)
第四章 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的人员,经考核、考试合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机关核发相应的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
第十八条 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是从事船舶磁罗经校正业务的合法证件。
第十九条 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五章 换证
第二十一条 凡持有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者,如需继续担任磁罗经校正工作,应在证书有效期最后1年内申请换证。换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证书有效期内校正船舶不少于15艘次;
2. 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凡满足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者,由本人填写《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申请书》,并附三张近期证件照片,送当地或就近航海学会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机构,经其签注评价意见后送当地港务监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机关核换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凡不能满足第二十一条1款的要求者,均应按本办法相应规定申请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换发与原证书等级相同的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磁罗经校正师(员)严重失职或涂改证书或将证书转由他人使用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换发证书,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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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