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船员海员培训(天津校区)2022年11月26日 小证更新 Z01Z02Z04 先居家上课后到校
课程安排
上课时间2022-11-26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www.hxseaman.com
培训时长2天左右 培训报名微信:liang14151
报到时间2022-11-26 培训报名微信:liang14151
报到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奥林匹克中心
hxseaman.com
报名条件 培训报名微信:liang14151
1培训学员原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失效1年之内均可以报名
培训报名微信:liang14151
2.系统已完成下船解职报备手续报备 华洋海员
培训内容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费用说明
培训相关费用:
公正、公开、透明,全心全意服务学员
培训费 Z01基本安全
Z0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Z04高级消防
考试费 已含在培训费内,无需额外缴纳
住宿费 没有此费用 | 无收款,自行安排
教材费 没有此费用 | 无收款,自行安排
体检费 没有此费用 | 无收款,自行安排
如在您报名成功后、培训开始前,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幸福船员将与您按学校发布的最新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报名流程
第一步
线上下单
1.阅读培训须知及服务协议
2.选择培训内的课程项目
3.填写报名信息
4.线上缴费
5.下单成功
第二步
报名审核
1.客服联系您核对报名信息,未核对的不予报备
2.报备学校及海事局
3.报名成功
第三步
报到上课
务必携带好必要证件,按时报到上课,遵守校规校纪。
报到须知
1.请确定可以按时参加培训和考试;如因考勤不达标导致考试不合格,自行承担责任 ;
2.此培训理论网课,实操需到校,具体培训安排以客服通知为准;
特别提醒
切勿在河北海事局申报办证,11规则可报,04规则不接受报名,课程计划:11月26号理论网课一天,11月29号到天津市实操仅需半天,以客服通知为准!
售后保障
如您因个人原因需要申请改期或退款:
1、如您的报名信息已由学校报备给海事局,需改期或退款时,费用将无法退还。
2、如您的报名信息暂未报备给海事局,则:
(1)开班前 5 个工作日及以上(含第 5 日),可无条件改期或全额退款 ;
(2)开班前 1-4 个工作日(含第 4 日)可申请改期或退款,但需扣取培训费的 10%(最低 50 元,最高 1000 元)作为退订费;
(3)开班当天及以后需改期或退学,费用将无法退还。
消费者告知书
1.课程安排以学校通知为准,如在报名后发生变动,幸福船员将第一时间以短信、微信消息或电话等方式向您告知。
2.疫情期间,各学校的防疫政策会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报名后,请您了解并遵守学校的防疫政策,以实施要求为准。
3.若在您报名成功后、课程开始前,学校调整培训费用,幸福船员将与您按学校发布的最新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4.如有疑问,可与幸福船员老师联系,联系方式可在“我的订单”内查询,也可联系在线客服进行处理。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 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 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五条 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 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 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 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舶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 船舶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 船舶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舶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舶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设标定界。有关文件应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在船舶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舶通航的物体;
(三)向船舶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
(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
(五)摆摊设点;
未经船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舶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第三章 船舶运用
第十三条 船舶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舶,白天和夜间均应开放;船舶通过量大的船舶,应连续开放;通过量不大的船舶,应做到船舶随到随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四条 船舶过闸,一般应按到闸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单独过闸。
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听从船舶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越;
(二)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
(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
(五)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六)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
(七)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系缆;
(八)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通过船舶:
(一)严重漏水的;
(二)机器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
(三)超载、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舶设计限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停止开放船舶,并及时报告船舶主管部门:
(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
(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船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特大暴雨;
(四)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五)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六)船舶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十八条 在防洪期间,船舶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舶防洪安全、设备保护工作;在冰冻期间,应做好防冻、防滑、破冰工作。
第四章 船舶保养与修理
第十九条 船舶建筑物及其设备的保养修理应当制度化,做到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在保养修理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二十条 船舶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
例行保养:是指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
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一级保养:是指在例行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调试、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
第二十一条 船舶修理分为大修、岁修和抢修。
大修:一般是指对船舶停航抽水全面修理。由船舶管理所(处、站)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编报计划和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船舶大修周期根据各闸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岁修:一般是指对船舶进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由船舶管理所(处、站)编报计划和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
抢修:一般是指船舶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组织的应急修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大修停航期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同一航道上相邻的上下几座船舶,力求做到在同一时间内安排大修。
第二十三条 船舶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三天以上的,船舶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提前发出停航公告;船舶抢修,应及时通知航运部门。
第二十四条 船舶修理应结合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提高自动化水平,逐步实现运转件的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和总成互换。
第二十五条 省级船舶主管部门,应每隔五年对船舶的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查船舶的各个部位,做出分项和综合性技术鉴定,评定闸况技术等级。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 对船舶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以及助航、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做好防锈、防蚀、防火等工作,严防破坏和盗窃。
第二十七条 对关系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装置;对供电、避雷、防火、防爆、防撞、防洪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八条 船舶必须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物资。
第二十九条 船舶发生事故,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还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三十条 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过闸费的船舶,不征收过闸费。
船舶除按上述规定征收过闸费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过闸费的使用,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船舶的养护管理。其使用范围包括:船舶的修理、维护保养、检查测试、革新改造、动力照明、通讯广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闸区绿化、备品备件和机电设备的购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船舶主管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保护船舶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二)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舶设备行为的;
(三)认真管理养护船舶,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船舶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一)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损坏船舶或船舶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
(四)前款(二)、(三)项行为造成损失的,船舶主管部门可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船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船舶主管部门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舶设施,盗窃船舶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过船建筑物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境河流上的船舶,按我国与签约国签定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驻各水系派出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