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到底怎么办?
2021年12月29日下午,江苏海事局组织召开海船转籍“不停航办证”服务视频宣贯会。 华洋海员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在长三角部分地区试点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公告》、《在长三角部分地区试点优化海船变更登记业务流程的指导意见》,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在长三角部分地区试点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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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服务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正式实施后,江浙沪籍海船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或船舶航线变更等原因在上海、浙江、江苏等地之间办理海船转籍登记时,允许船舶在转籍期间持有效的原船舶国籍证书和原船舶检验证书继续从事航行和作业活动,不再需要将在外营运的船舶调回船籍港即可完成转籍。同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内部协同联动机制,将实现“注销、登记跨区并联办”,显著提升船舶转籍登记效率。 华新海员
宣贯会详细解读了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的适用范围、服务举措、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指导相对人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享受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
适用于在上海、浙江、江苏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的海船,适用业务范围为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或船舶航线变更,需要在两个船籍港之间或本船籍港内申办的注销登记、船舶名称核定、所有权登记、国籍证书核发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等海船转籍业务。 华新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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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三角部分地区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培训报名微信:liang14151
2.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长三角部分地区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3.上一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补正承诺,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5.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8.船舶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如适用); 9.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10.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补正承诺,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11.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补正承诺,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12.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13.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1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免予提交); 15.上一船籍港船舶国籍证书(补正承诺,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持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1.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2.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3.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4.新船舶所有权证书; 5.上一船籍港船舶国籍证书(持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免予提交。通过补正承诺,承诺在申领新船舶国籍证书时补交至新登记机关保存);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航线变更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
7.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信息来源 | 江苏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