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2023年8月10日 四小证更新 Z01基本安全Z02精通艇阀Z04高级消防

2023-07-21 海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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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安排


上课时间2023-08-10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

报名详询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www.hxseaman.com

培训时长2天左右 幸福船员


培训报名微信:liang14151

报到时间2023-08-10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


华洋海员

报到地点辽宁葫芦岛

hxseaman.com

 报名条件


1培训学员原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失效1年之内均可以报名


2.系统已完成下船解职报备手续报备


 培训内容


01基本安全、02精通艇筏、04高级消防


 费用说明


培训相关费用:


公正、公开、透明,全心全意服务学员


培训费 Z01基本安全


Z0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Z04高级消防




考试费 已含在培训费内,无需额外缴纳


住宿费 没有此费用 | 无收款,自行安排


教材费 没有此费用 | 无收款,自行安排


体检费 没有此费用 | 无收款,自行安排


如在您报名成功后、培训开始前,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华洋海员将与您按学校发布的最新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报名流程


第一步


线上下单


1.阅读培训须知及服务协议




2.选择培训内的课程项目




3.填写报名信息




4.线上缴费




5.下单成功




第二步


报名审核


1.客服联系您核对报名信息,未核对的不予报备




2.报备学校及海事局




3.报名成功




第三步


报到上课


务必携带好必要证件,按时报到上课,遵守校规校纪。




 华新海员报到须知


1.请确定可以按时参加培训和考试;如因考勤不达标导致考试不合格,自行承担责任 ;


2.此培训理论网课,实操需到校,具体培训安排以客服通知为准;


 幸福船员特别提醒


切勿在河北海事局申报办证,11规则可报,04规则不接受报名,课程计划:5月23号理论线上课一天,5月25号到天津市实操仅需半天,请不要提前购买车票,进群后以学校通知为准。 


 华新海员售后保障


如您因个人原因需要申请退款:


1、如您的报名信息已由学校报备给海事局,需改期或退款时,费用将无法退还。


2、如您的报名信息暂未报备给海事局,则:


(1)开班前 5 个工作日及以上(含第 5 日),可无条件改期或全额退款 ;


(2)开班前 1-4 个工作日(含第 4 日)可申请退款,但需扣取培训费的 10%(最低 50 元,最高 1000 元)作为退订费;


(3)开班当天及以后需改期或退学,费用将无法退还。


华洋海员 消费者告知书


1.课程安排以学校通知为准,如在报名后发生变动,华洋海员将第一时间以短信、微信消息或电话等方式向您告知。




2.疫情期间,各学校的防疫政策会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报名后,请您了解并遵守学校的防疫政策,以实施要求为准。




3.若在您报名成功后、课程开始前,学校调整培训费用,华洋海员将与您按学校发布的最新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4.如有疑问,可与华洋海员老师联系,联系方式可在“我的订单”内查询,也可联系在线客服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第二十三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

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维护上海水域良好水上交通秩序,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海事局联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开展上海水域内河船舶配员专项整治行动。

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船员朋友:



















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配员管理工作,维护上海水域良好水上交通秩序,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海事局联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开展上海水域内河船舶配员专项整治行动。

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船员朋友: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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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