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四小证更新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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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船员换证规则,关于船员四小证过期的按照新的政策来执行,四小证有基本安全、精通艇阀、高级消防有效期5年,到期前换证,不再看五年有效期内的资历了,不管有没有资历,到期前都需要参加到校3天补差培训才能更新换证,周二周三开班,提前报名缴费,预定名额,开学过来上课。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培训报名微信:liang1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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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一定要检查自己的海事证件情况,提前做好证书更新安排,以防过期了,会比较麻烦。过期作废需要重修1个月时间,费用也高。 华新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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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提高船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且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壹、自本文收到之日起,有关培训机构、港务(航)监督停止受理和开展"海上求","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和"海上急救"等四项专业训练(以下简称"四小证")的培训、考试的申请。
已经获准开展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要求,进行壹次自查,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后方可继续开展培训。
原经我局授权开展"四小证"或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的港务监督可继续开展"熟悉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且负责对该俩项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有关港务监督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我局申请授权开展"熟悉培训"、"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培训"、"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和"船上医护培训"等专业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及对相应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之上各项船员专业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以及负责这些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港务监督应满足我局的有关要求。
三、有关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相应的专业培训。筹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四、于中国籍海船上工作的船员应按本通知所颁布的3个"办法"的适用范围,尽快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临时随船工作的人员应完成"熟悉培训"。
五、2002年2月1日前,当下海船上任职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于申请按照STCW78/95公约签发的新适任证书前,应完成相应的"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培训"、"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和"船上医护培训"等专业培训,且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六、持有"四小证"的下列海员,于2002年2月1日前,具备下列条件后,可向有关港务监申请相应的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
(壹)于海船上列入编制且担任职务的船员,完成基本安全知识更新培训和有关"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的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可申请"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二)海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于500总吨(750千瓦)或之上船舶组成的值班的水手和机工,完成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知识更新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可申请"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专业培训合格证"。
(三)海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无线电人员,完成精通急救知识更新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可申请"精通急救专业培训合格证"。
七、具有中专及之上医学学历的现职船医,经审核可申请"船上医护专业培训合格证飞1
八、1998年8月1日前进入海员队伍的海船船员,于2002年2月1日后继续于船任职,必须持有"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
1998年8月1日前进入海员队伍的海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
于500吨(750千瓦)或之上船舶组成值班的水手和机工,于2002年2月1日后继续于船任职,必须持有"精通救生艇缆、救助艇专业培训合格证"。
1998年8月1日后,凡于配备快速救助艇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人员必须完成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且取得《精通快速救助艇专业培训合格证》
1998年8月1日后,于海船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元线电人员必须持有"精通急救专业培训合格证"
2002年2月1日后,凡于500吨或之上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必须完成船上医护培训,且取得《船上医护专业培训合格证》。
九、"基本安全知识更新培训和有关‘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的培训"、"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知识更新培训"以及"精通急救知识更新培训"可由经有关港务监督认可的公司或培训机构组织船员应完成我局认可的相应专业培训课件的学习,保持其专业适任的能力,经考核合格,由负责培训的公司或培训机构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供培训证明。港务监督要对此项培训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提高船员的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安全,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壹)申请参加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船员;
(二)开展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部门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培训机构须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载有船员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项目的《培训许可证》,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壹般规定
第五条精通急救专业培训系指船员完成以船上人员伤亡时的组织急救,采取的应急措施和
指挥抢救运送伤员为重点的船上急救专业技能训练。
第六条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系指船员完成以船上伤病人员的医护、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请求岸
上援助和运送病员为重点的船上医护专业技能训练。
第七条凡于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元线电人员和指定为于船上提供急救的其他船员必须完成船员精通急救培训,且取得《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凡于500总吨或之上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和指定为负责船上医护的其他船员
必须完成船员船上医护专业培训,且取得《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开展船员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满足之上条件:
(壹)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达到本办法附件壹或附件三所列的相应标准;
(二)教学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或附件四的要求。
第十条凡申请参加船员精通急救专业培训的船员应完成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且
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壹条凡申请参加船员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船员应完成精通急救专业培训,且取得《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
第十二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递交以下资料:
(壹)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壹份;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壹份;
(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壹份;
(四)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务、所属工作单位等)和具体实施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未经港务监督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开展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壹)培训学时数:精通急救不少于24小日们船上医护不少于48小时;
(二)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
(三)实操训练时,每组不得超过6人,每壹实操小组必须配壹名助理教员。
第十五条为促进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且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经授权的港务监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对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对业已完成船员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船员
进行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俩部分。理论考试于培训结业时进行,技能考试于培
训过程中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应按培训纲要的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及格才视为培训合格。考试不及格者,港务监督可允许其
于6个月内补考壹次,仍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条港务监督对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且于其"船员服务簿"中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壹条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船员《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壹印制。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壹):
船员精通急救专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施和配备的最低标准
壹、师资:
(壹)担任理论教学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1.具有医科类院校大专及之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之上职称的内、外科医生;
2.2.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且熟悉培训纲要。
(二)担任实操培训的助理教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及之上学历,护士长;
2.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且熟悉培训纲要。
(三)教员资格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
二、培训基础设施:
1.能容纳40人的标准教室1间;
2.存放陈列实物和教学模型的展示室1间;
3.可容纳6人之上实操训练的教室或室内场地2个。
三、培训设备:
1.人体结构模型;
2.人体解剖挂图;
3.供操作演练的人体模型2个之上;
4.配备供培训用的投影机、录像机等视听设备;
5.备齐和培训内容有关的药品和器械、如止血带、敷料、三角带、骨折固定架等;
四、资料:
1.各种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2.具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课件;
3.教员工作手册;
3.3.学员培训记录簿。
附件三(三):
船员船上医护专业培训专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施和配备的最低标准
壹、师资:
(壹)担任理论教学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4.4.具有医科类院校大专及之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之上职称的内、外科医生;
5.5.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且熟悉培训纲要。
(二)担任实操培训的助理教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及之上学历,护士长;
2.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且熟悉培训纲要。
(三)教员资格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
二、培训基础设施:
1.能容纳40人的标准教室1间;
2.存放陈列实物和教学模型的展示室1间;
3.可容纳6人之上实操训练的教室或室内场地2个。
三、培训设备:
1.人体结构模型;
2.人体解剖挂图;
3.供操作演练的人体模型2个之上;
4.配备供培训用的投影机、录像机等视听设备;
5.备齐和培训内容有关的药品和器械;
6.消毒设备1套;
7.模拟船舶医疗手术室1间
四、资料:
1.各种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2.具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课件;
3.教员工作手册;
4.学员培训记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