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证更新学校和时间 山东

2022-10-27 幸福船员
2289    浏览

四小证更新学校和时间 山东 华新海员

威海、日照、青岛、烟台周周有班,提前报名缴费预定名额进班级群,开学根据疫情防控政策按时到校。

华洋海员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华洋海员

船员更新四小证一般是更新三项:因为船舶保安意识保安职责有效期到65周岁。基本安全Z01 精通救生Z02 高级消防Z04 ,最新的规定:四小证过期钱参加到校3天知识更新,到校补差培训3天,四小证仍然可以换证。到海事局网站申请换证。客滚船船员和海乘还需要更新客滚证书T06, 最近发现有部分船员出现四小证参加完更新后,没有及时换证。出现证书过期。提醒大家更新完证书,及时换证。因为成绩有效期1年,过期就作废了。8d8ba3c059f97f7ceed1e2341298b9e.jpg 华洋海员

1662757714419.png

幸福船员

第一章  总则 幸福船员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航海类专业学员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学习、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学员热爱祖国、乐于奉献、吃苦耐劳、勇往直前的精神和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作风,增强国防意识,以适应航海事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的有关规定,结合航海教育性质、特点和我培训中心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幸福船员

第二条 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其目的是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让学员“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使他们具有服从意识、团队意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军事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作风纪律素质,使其逐步形成自尊、自信、自强的人格品质并成为政治合格、军事过硬、知识全面、作风优良、纪律严明、适应航海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华洋海员

第三条 学员准军事化管理要学习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政管理的科学经验,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要充分调动和依靠广大学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建立严格管理和自我养成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 本规定是学员准军事化管理的依据,是学员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全体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服从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培训中心成立以主任为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军事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准军事化管理的全面工作。下设准军事化管理办公室(属学生工作部),负责军事化管理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学员准军事化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中队,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中队下设若干班,在中队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军事化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本班一日生活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军训

第九条 军训目的:通过组织军训, 以培养学员良好的行为习惯、集体主义精神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吃苦耐劳、不畏艰险、严谨求实的作风,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培养航海优秀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十条 军训时间:培训中心每年要组织新生进行为期三周的集中军训。平时利用早操、课外活动等时机进行队列、体能等科目的训练,军事化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会操,进行检查、评比,确保训练质量。 

第十一条 军训的主要内容:队列、体能训练、国防知识、军事思想、消防知识、解放军优良传统、条令条例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教育等科目。 

第十二条 军训计划和组织实施:军事化管理办公室及时做出军训计划安排,培训中心聘请当地驻军指战员为军事教官,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中队长协助工作。 

第十三条 军训要求:军训要贯彻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原则,培训中心领导和相关部室领导要亲临现场,中队长跟班组织训练。 

第十四条 军训考核:军训结束后,培训中心对受训学员进行军事技能和理论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四章 一日生活 

第十五条 起床 

(一)听到起床号(哨)值班员要吹哨并督促学员迅速起床。 

(二)听到起床号(哨)后,全体学员应立即起床,按照规定着装,翻开被子,打开门窗,准备出操。 

(三)各小组长要检查起床情况,督促所属人员按时出操。 

(四)值日员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早操 

(一)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学员中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 

(二)早操通常以学员中队为单位组织实施。 

(三)听到早操号(哨)后,全体学员(除担任公差、勤务和全休伤病员外)应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由值班员检查着装,清点人数,中队值班员跑步带入操场。 

(四)早操内容:主要进行跑步、队列训练、体能训练,并适时组织会操。半休病号到场不参加训练。 

(五)听到收操号(哨)后,集合整队,进行讲评,跑步带回。 

第十七条 清整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 

(一)清整。( 1 )内务要整齐清洁,统一有序。( 2 )在整理内务时,应打扫环境卫生(各班的责任区)。( 3 )要经常检查和评比内务卫生。班值日员协助付班长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中队值日员检查中队的内务卫生。 

(二)洗漱。( 1 )洗漱应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要节约用水,遵守秩序,维护公共卫生。( 2 )洗漱物品应保持清洁卫生,用后按规定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早检查 

(一)早检查在整理内务和洗漱后进行,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二)早检查的内容包括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 

(三)早检查通常以中队或班为单位列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开饭(早、午、晚饭) 

(一)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二)开饭前十分钟,以学员中队为单位,由中队值班员整队带到食堂门前,视情由一名学员指挥唱革命歌曲。 

(三)中队值班员组织学员按顺序依次进入饭堂,按指定位置坐下就餐。 

(四)就餐时要遵守食堂规则,保持肃静,讲究卫生,文明就餐,提倡节约。 

(五)餐毕自行离开。返回途中,要自觉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二十条 上课 

(一)上课前,根据课程内容提前做好准备。 

(二)班值班员或区队值班员通常在上课前十分钟集合,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教学用具 , 带往教室或操场等地点,做好学习、训练的准备工作。 

(三)授课前,班长(副班长)向老师报告人数。 

(四)授课时,要严格遵守课堂规则和上课纪律,要精神振奋,讲究礼貌,提问时,要举手报告,回答问题要起立,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五)上课完毕,班长以班为单位,整队带回。 

(六)老师上课前对课堂秩序提出要求,课后进行讲评。 

第二十一条 课间操 

每周一至周六上午第二节课后为课间操时间,由值班员整队后带到指定场地,由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午睡(午休) 

(一)午休时间一般由个人支配,主要用于休息,也可以组织文体活动或个人事务,但不得私自外出。 

(二)午睡时,除执勤人员外,必须停止各种活动,准时午睡,保持安静。 

(三)午睡(午休)后,迅速整理内务,做好上课准备,整队带往上课地点。 

第二十三条 课外活动 

(一)每日课外活动时间一般为六十分钟,通常进行文体活动,也可适当安排劳动或处理个人事情。 

(二)课外活动一般在校园内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外出校门。 

第二十四条 晚自习 

(一)每周一至周五上晚自习。 

1、自习时间: 19:00 ~ 19:30看新闻联播。第一节自习19:40~20:20 第二节:20:30~21:10洗漱:21:00~21:50熄灯:22:00.

2、地点:教室,实验室或图书馆; 

3、教学部要认真组织并检查自习情况。 

(二)周六晚上为自由活动时间,但不得随意外出。周日晚饭后进行班务会,由班长主持,一般不超过一小时,总结本周学习、管理情况,布置下周学习、管理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晚点名 

(一)通常以学员中队为单位列队进行,每周不少于两次,星期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 

(二)点名由中队长组织实施,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三)点名内容: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传达命令、指示等。 

第二十六条 就寝 

(一)宿舍值班员在熄灯号(哨)前十五分钟,发出准备就寝的信号,督促全体学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摆好衣物,抓紧洗漱。 

(二)听到熄灯号(哨)后,立即熄灯,不准讲话、听音乐、看书报等,要保持室内安静。 

(三)中队长或中队值班员应督促学员就寝,并检查学员就寝后熄灯情况。

第五章 礼节 

第二十七条 学员之间通常称同学、姓名,或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姓名加同学。 

第二十八条 学员之间或学员与外部人员之间谈吐要文明,不准讲脏话,或叫绰号等不文明称呼。 

第二十九条 学员在听到领导和老师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 “ 到 ” 。 回答领导和老师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 在领受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 “ 是 ” 。 

第三十条 学员遇见领导和老师时,应当有礼节 , 领导和老师应当还礼。 

第三十一条 学员在进入领导、老师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 , 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有礼节;进入同学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二条 在室内 ,领导和老师来到时 ,应当自行起立。 

第三十三条 升国旗时,列队学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第六章 仪容仪表 

第一节 着装

第三十四条 学员应按规定着装。 

(一)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 。 

(二)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要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 内衣 )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三)不得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 。 

(四)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五)校阅、升旗仪式、队列汇演或重要活动、集会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 

(六)参加体育课或体育活动,着装由老师或主持者确定;参加体力劳动可着工作服,或由班确定。 

(七)学员外出可以着便服,但要举止端正,文明礼貌。 

(八)季节变换时由学生工作部通知换装。 

第二节 仪容

第三十五条 学员头发要整洁。男学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 

第三十六条 着制服时, 不得留长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三十七条 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第三十八条 学员不准纹身。 

第三节 举止

第三十九条 学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或挽臂。 

第四十条 学员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四十一条 学员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培训中心的声誉。不准猥集街头,不准嬉笑打闹,不准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四十二条 学员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 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员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学员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四十四条 学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 , 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 , 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四十五条 学员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学员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七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四十六条 班务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召开,全班学员参加。 

(二)班务会一般安排在每周日晚饭后进行,通常不超过 1 小时。 

(三)班务会内容:检查总结一周学员的学习、训练、纪律、考勤等情况,安排下周任务。 

(四)班务会记录: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基本内容、下周计划等。 

(五)若遇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临时增加班务会次数。 

第四十七条 学员中队队务会 

(一)学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学员中队长主持,班主任和班长参加 。

(二)中队队务会内容:主要分析学员学习、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讲评本月工作,布置下月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 

(三)中队队务会记录: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基本内容、下月计划等。 

(四)若遇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临时增加中队队务会次数。 

第四十八条 中队学员大会 

(一)学员大会,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中队长主持,全体学员参加。 

(二)学员大会内容:中队长向学员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署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学员对中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三)学员大会记录: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等。 

(四)若遇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临时增加中队学员大会次数。 

第四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办公会, 

(一)每周召开一次,由主任主持,中队长参加。 

(二)会议内容:听取中队长的汇报,对本周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布置下周工作,传达上级指示等。 

(三)会议记录: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等。 

第五十条  学员干部会议 

(一)每周召开一次,由学生工作处主任主持,学生会干部参加。 

(二)会议内容: 主要听取学生会工作情况汇报,布置下周工作。 

(三)会议记录: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等。 

第二节  内务设置

第五十一条 床上设置。自下而上,按照垫子、褥子、床单、凉席(夏季)、被子的顺序放置,铺下严禁放其它物品。 

第五十二条 铺面设置。被子、枕头、帽子,被子放在床铺里头中央,枕头放在被子内侧 ,帽子放在被子上,且帽沿朝前。

被子:按照横三竖四,长约五十厘米,宽约四十五厘米,高约二十厘米的标准折叠整齐,折口向外。 

 第五十三条 床下放置 

(一)鞋子摆放:上铺靠爬梯侧,下铺另一侧,以红线为准,鞋尖朝里, 鞋跟朝外, 摆放整齐,每人放置不超过 4 双鞋。 

第五十四条 其它物品放置 

(一)课程表:悬挂于门后中央(距门上沿 30 厘米处)。 

(二)暧水瓶摆放在铁柜旁,靠墙。

(三)桌子:放在宿舍一则靠墙,桌子上可放置喝水杯(杯把方向一致),墨水瓶、浆糊瓶、洗衣粉、肥皂放在抽屉内摆放整齐。 

(四)脸盆:放在床下地上。脸盆内由左至右(面向脸盆)为香皂盒、刷牙缸。牙膏在左,头朝上;牙刷在右,头朝上,毛朝下分别放置于牙缸内。毛巾双折置于脸盆沿上,沿下部分 10 厘米。 

(五)卫生用具:扫帚、簸箕、痰盂、墩布放在阳台或适当位置。 

(六)衣物晾晒:在阳台或指定位置。 

第三节 请示报告

第五十五条 凡属本级无权处理或不明确的问题,都必须事先请示,事后报告。 

第五十六条 请示报告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 逐级进行,条理清楚 , 表述准确。 对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指示,要及时登记。 

第五十七条 确因情况紧急、时间紧迫,来不及请示报告,应根据上级意图和实际情况边处理、边报告。 

第五十八条 对上级和领导的指示、计划、规定等,执行确有困难时,应向上级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十九条 凡学员中队(班)外出实习、劳动、参观、参加集会等活动,或友邻单位人员来队有重要活动时,应按级报告。 

第六十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失火、被盗、无故误课、停课及严重违法乱纪等事故、案件,应及时报告,不得拖延。 

第六十一条 向上级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客观,对不请示或反映情况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六十二条 中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中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六十三条 《中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当日学习、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公差勤务,临时来队家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仪容仪表、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六十四条 《中队要事日记》由中队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第六十五条 中队长应当逐日检查《中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六十六条 请假 

(一)学员在学习、训练、实习时间内 , 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离校。 

(二)学员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训练的,需持医疗证明请假。 

第六十七条 请假手续 

学员请事假须填写《 学员事假报告表 》;学员请病假须填写《 学员病假报告表 》。 

第六十八条 批准权限 

(一)学员请事假半天的,由中队领导批准,两天以内(不远离驻地 , 不在外住宿)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三天半以上的,由培训中心学生学生科批准。 

(二)学员请病假半天的,由中队长批准,两天以内的由学生工作部领导批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培训中心学生科批准。 

第六十九条 销假 

请假学员按期返校后,应及时逐级销假。 

第七十条 学员外出 

(一)学员星期日和节假日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二)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中队外出学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不超过 40 ﹪。 

(三)学员请假外出时,由中队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归队后 , 必须向中队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中队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中队长。 

(四)学员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 , 中队值班员要指定负责人。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七十一条 查铺查哨时间: 

(一)值班班主任查铺, 每天至少 1 次,在熄灯前后进行。 

(二)中队领导每周查铺不少于三次;基地负责人,每周至少一次。 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 , 并不定期地检查中队执行查铺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第七十二条 查铺内容: 

(一)学员睡眠情况。  

(二)学生的安全情况。 

第七十三条 查铺要求: 

(一)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学员睡眠。 

(二)查铺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每次查铺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 接待

第七十四条 对来校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校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 , 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学习、训练、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领导批准。 

(三)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校内住宿。 

第七十五条 对临时来校学员亲属的接待 

(一)学员在校学习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校。 

(二)学员亲属来校,培训中心应当安排学员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学员在校学习、训练、生活的情况。 

(三)学员亲属来校一律不负责食宿。 

第八章 值班、执勤 

第一节 值班

第七十六条 基地值班员。基地值班员由中队长轮流担任,受学生工作部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 督促、检查各中队落实一日生活制度等情况。 

(二) 维护学员学习、训练、生活秩序, 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组织纠正和处理 。 

(三) 学员集体集合时,负责整队,清点人数,向基地领导或学生工作部领导报告。 

(四)落实查铺制度,每天至少 1 次,必须在午夜前后进行。 

(五)完成学生工作部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七条 中队值班员。中队值班员由班长轮流担任,受中队长领导。主要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班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等情况。 

(二)负责中队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三)处理临时发生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 

(四)组织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十八条 交接班。各级值班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基地值班员、中队值班员 

1 、按编制顺序轮流值班。 

2 、每次值班时间为一周。 

3 、交接班时间:周日晚点名后进行。 

4 、交接班组织:基地值班员交接班,由学生工作处领导组织;中队值班员交接班,由中队长组织。 

5 、交接班事项:应将值班物品、上级指示和待办事宜交接清楚。 

 第九章 会操、校阅 

第七十九条 会操 

(一)会操时间:每月组织一次会操。 

(二)会操内容 : 队列。

(三)会操目的:巩固、检查训练成果。 

(四)会操组织:学生工作部。 

第八十条 校阅 

(一)校阅时间:每学年举行一次校阅,通常安排在下半年进行。 

(二)校阅内容 : 阅兵式、分列式。 

(三)校阅目的:检阅军事训练和校风校纪建设成果。 

(四)校阅形式:一个中队编为一个受阅方队。 

(五)校阅组织:学生工作部。

第十章 升旗 

第八十一条 按照培训中心升国旗得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卫生 

第一节 个人卫生

第八十二条 培训中心要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员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八十三条 学员应当学习和遵守培训中心各项卫生规章制度 , 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 

第八十四条 每个学员要做到: 

(一)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 , 不暴饮暴食。 

(二)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 

(三)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四)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二节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八十五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第八十六条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第八十七条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八十八条 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情洁。

第八十九条 卫生检查,通常班每日、中队每周、基地每月组织一次,每月进行一次评比。 

第十二章 安全工作

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九十条 安全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应当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教学、训练、工作和生活的全过程。 

第九十一条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员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学员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各种不利于安全的因素。 

第九十二条 严格执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促进安全工作落实。 

第九十三条 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突出抓好安全工作。 

第九十四条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 

第九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解决实际问题,不断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 

第二节 常见事故的预防

第九十六条 预防训练事故 

进行专业实训,体育、体能训练时,要有防范措施,要预先做好准备活动,加强组织和保护,按规定组织实施,防止摔伤和碰伤。 

第九十七条 预防失火事故 

(一)认真执行消防制度,正确使用并爱护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使用明火灯具时,放置位置应当避开易燃物体;人员就寝或离开时应将灯火熄灭。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照明、取暖、做饭或做他用。严禁乱丢烟头、火柴杆等。 

(三)有挥发油气的场合,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电源线路、用电设备要经常检修,不得用钢丝、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第九十八条 预防淹亡事故 

(一)严密组织游泳训练。选好场地 , 有专人带队负责 , 设有救护组、观察员 , 备有救护器材。训练应当循序渐进 , 不得蛮干。游泳前后必须清点人数。 

(二)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泊、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三)在执行防汛任务时,要严密组织,统一指挥,做好保护工作。 

第九十九条 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输电线路、用电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装 , 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 有专人管理 , 经常检修。 

(二)严禁私接、私拉、移动电线和私装、使用电炉、电暖气、电水壶、电吹风等用电设备;禁止将电话线、广播线与输电线混架或者捆绑在一起;禁止在输电线上搭、晒东西。 

(三)发现有人触电, 应当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挑开电线。 

(四)雷雨时, 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 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一百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物,对病死的家畜和野生植物,未经化验鉴定许可,不准食用。 

(二)制做油荤食品要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要严格消毒。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要分开。剩饭菜要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储藏食品要选择干燥、阴凉通风的地点,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合存放。 

第一百零一条 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进行军事训练、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严防中暑事故发生。 

(二)训练和劳动时,要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或消暑食品。 

(三)室内或者车、船内注意通风。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由准军事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1.4 文明班级条件及量化考核办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条件

    A、积极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学生的政治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较高;

    B、认真学好德育课和形势政策教育课,效果良好;

    C、具有良好的班级风气,能做到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尊师爱校,勤俭节约。

    D、“学雷锋,讲奉献”活动有措施,有成效。

    2、加分

    A、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考试,知识竞赛等活动,获前三名的班级分别加5、4、3分;获前三名的个人分别加3、2、1分。

    B、积极开展学习小组活动的班级加2分,效果明显的加3分。

    C、主动组织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活动的班级,每次加1分。

    D、德育和形势政策教育课,平均成绩年级第一名的班级加1分。

    E、学生自我教育工作开展得好,骨干分子队伍发挥作用好的班级加2分。

    F、校级优秀团干部和市级优秀团员,每人次加2分。

    G、在黑板报、《学习园地》评选中,前三名的班级分别加3、2、1分,个人被评选宣传积极分子,每人次加1分。

    H、在学雷锋活动中,被评为市、校级先进集体,分别加3、2分;市、校级先进个人,分别加2、1分。集体或个人做好事受到培训中心表彰者加1分。

    3、扣分

    A、不按规定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每人次扣1分;

    B、政治理论课和品行修养课不及格者,每人次扣2分;

    C、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被列入“暂缓注册”者,每人次扣1分;

    D、团员受警告以上处分者,扣3分以上;

    E、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属集体责任,每次扣5分;属个人责任,每次扣1分;

    二、学习方面

    1、条件

    A、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用功,互帮互学;

    B、认真上好自习课,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C、遵守培训中心的有关规定;

    D、班级总评学习成绩良好。

    2、加分

    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统考或学习竞赛活动,集体获奖者加5分;个人获奖者,每人次加1分。

    3、扣分

    A、考试、考察课成绩不及格者,每科每人次扣1分;补考不及格者扣2分;

    B、抄袭他人作业及提供作业者,每人次扣1分;不按时交作业者,每人次扣0.5分。

三、组织纪律方面

1、条件

A、法制观念、纪律观念较强;

B、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C、遵守课堂纪律和考场纪律;

    D、遵守培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加分

    A、开学按时报到率百分之百的班级,加5分;

    B、一学期无旷课和事假的班级加10分。

    3、扣分

    A、开学未按时报到者,每人次扣2分;

    B、日常上课迟到者,每人次扣0.5分;

    C、旷操者,每人次扣0.5分;

    D、旷课者,每人每节扣1分;

    E、上晚自习无故缺勤者,每人次扣0.5分;

F、违反考场规则受到口头警告者,每人次扣5分,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每人次扣10分;

    G、夜不归宿者,每人次扣3分;

  H、在上课、集会、自习、就餐等活动中影响公共场所秩序受到批评者,每人次扣2分;

    I、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喧哗者,扣1分;擅自点蜡烛或用应急灯者,扣5分;

    J、在教室内吸烟者,每人次扣0.5分;

    K、对搞违法活动者,影响培训中心安定团结者,扣10分以上;

    L、对在校外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影响培训中心声誉者,扣10分以上;

    M、不服从管理、不听从领导者,每人次扣3分;

N、发生其他违纪现象,情节轻微者,扣2分;受到报批评者,扣3分;

O、受警告处分者,扣5分;受警告以上处分者,每上一档次加扣5分。

    四、劳动卫生方面

    1、条件

    A、热爱劳动,讲究卫生;

B、圆满完成劳动任务;

    C、宿舍、教室及责任区的卫生一贯保持良好以上。

  2、加分

  A、完成劳动任务好,受培训中心表扬者,每次加2分;

  B、培训中心检查内务卫生,得100分的宿舍,每次加5分;

  C、被评为“文明宿舍”者,加5分;

  D、在卫生中检查中,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加5、4、3分。

  3、扣分

  A、劳动无故缺1人次,扣1分;完不成劳动任务者,扣5分;

  B、未建立宿舍、教室及责任区卫生值日制度者,扣2分;

  C、宿舍、教室及卫生责任的卫生检查不及格者,每次扣5分。80分以下者扣3分;

  D、在宿舍做饭者,每人次扣5分;

  E、乱仍杂物、随地吐痰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者,每人次扣1分;

  F、损坏培训中心的花木者,每人次扣1分以上;

五、集体活动方面

  1、条件

    A、班委和团支委能团结协作,起模范带头作用,有凝聚力,战斗力;

    B、积极参加培训中心的各项集体活动;

    C、经常组织开展有意的班级活动;

    D、圆满完成培训中心布置的各项任务。

    2、加分

    A、团支委和班委能团结协作,互相配合,表现突出者,加3分;

    B、团支部建设达到一类支部标准者,加3分;

    C、班级工作有创新,受到培训中心表彰者,加3分

    D、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成绩突出者,每次加2分;

    E、积极组织班级的第二课堂活动者,每次加1分;

  F、参加培训中心的文体比赛活动,获前三名者,分别加5、4、3分;

    3、扣分

    A、班级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及工作总结,每缺一项扣3分;

    B、不按要求召开班会、传达上级指示者,每次扣2分;

    C、班委、团支部的干部向上隐瞒班级学生发生的问题,每次扣2分;不及时向上级汇报本班学生的重要情况者,每次扣2分。

    D、完不成上级布置的班级工作任务者,每次扣3分;个人完不成工作任务者,每次扣1分。

    E、不能及时准确上报考勤表及其他报表者,每次扣1分。

    F、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3分。外出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扣5分以上。

    G、节假日不按要求安排安全值班者,每次扣1分。

    H、本班学生值周时,每缺1人次扣1分。

    I、班委成员之间不团结、工作不协调者,扣3分。

    J、班级团支部分为三类团支部者,扣5分。

    六、其他规定

    1、各班基础分为100分。

    2、对上述考核标准以外的,难以量化的项目,在每学期考核评比时,由学生管理办公室召开班主任联席会议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加分或扣分。

    3、文明班级每年三月份初评,九月份总评。

    4、每次评比划分不达标、达标、良好三个等级。在良好的班级中评出文明班级。

    5、文明班级所在教室应被评为“文明教室”,所属宿舍有50%被评为“文明宿舍”。

    6、培训中心将根据评比结果发放(奖励)。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1.5 学生考勤办法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规定参加实习、自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并严格执行考勤办法。

二、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和班级学生干部分别负责,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勤结果,由各中队核实报学生工作处汇总。

三、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均应填写《请假报告单》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事假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准假,如有特殊紧急情况,确需请事假者,应提供下列证明之一:

   1、直系亲属有关的住医院证明复印件;

   2、其他有充足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假;三天以内由学生工作处批假;三天以上者由学生工作处报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批。考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或重要活动期间请假者,均需报学生工作处转分管学生副主任批假。

六、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应在假期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批准权限以累计天数计),方可继续休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七、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中队长销假,填写销假时间。未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八、经同意在休假结束后补交请假有关证明材料者,如未及时补交或证明材料与原来请假理由不符,则将已休假时间按旷课处理。凡提供假证明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九、在培训中心休病假期间,凡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其休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十、旷课期间每天6学时计算,遇节假日连续计算,按旷课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1.6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培训中心的质量方针,加强培训中心准军事化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校风、校纪建设,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7-1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13-1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19-2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25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对考试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作弊者,视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替他人或找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前向教师或有关人员询问考题或考试范围,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找阅卷教师要求查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1、对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打人致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凡参与打架斗殴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进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一律开除学籍,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凡拉偏架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有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者,一律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集会期间鼓倒掌、喝倒彩、吹口哨、作怪态和喧哗打闹者,立即令其离开会场,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下列处分:

1、扰乱课堂、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带头滋事起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不遵守食堂就餐秩序,且不听劝阻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教室打扑克或违反规定在宿舍打扑克者,给予警告处分;

    4、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从窗户向外倒水或抛杂物、随地吐痰、乱仍杂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6、在宿舍或教室做饭者,给予记过处分;

    7、违章用电者,除没收用电器、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章点蜡烛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擅自离校外出,熄灯时仍不返校者,给予警告处分。

    9、在宿舍私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违犯规定进入异性同学宿舍,经批评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10、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培训中心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张贴大包大揽,小字报,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治安者,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或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出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者,不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凡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作为赌注,进行赌博(包括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没收赌具,赌资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打麻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经教育屡教不改者;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 第三次受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距毕(结)业时间不足一年的违纪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其毕业证书缓发一年,表现不好者,停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对学生纪律处分应由学生所在中队提出处理意见,附学生本人书面检查和有关调查材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谨慎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之前,违纪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辩和申诉,培训中心有责任进行实事求是的复查。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一律装入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学生工作单位或委培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1.7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规范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文明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入住、退宿

1、凡本校就读的需要住宿的新生持收费凭证向学生科申请安排住宿,并按指定的寝室、床位入住,本学年中一律不得外宿。

2、学生入住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并按期缴纳水电等费用;

3、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备,不得擅自增减、拆换、转借和搬出。住宿期间须爱护公物,非人为原因损坏,应及时报修;如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蓄意损毁的,应加倍赔偿。

4、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内住宿(寒暑假除外)。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外住宿的原因,领取并填写《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经学生家长同意并签署承诺书、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校外住宿,原安排的宿舍床位不再保留;

5、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二 、学生日常管理

1、增强安全意识与法制观念,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定及实施细则,遵守公共道德,配合卫生及治安检查,服从和参与宿舍管理,自觉维护宿舍内正常生活秩序。

2、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学生宿舍22:30分熄灯,法定节日、周末延迟30分钟熄灯(非正常情况如假日及重大活动另行通知)。

3、讲究文明礼貌。寝室内严禁大声喧哗、打牌赌博、酗酒、吸烟、玩球、歌舞、放音响、玩电脑等;超过规定时间回寝室的,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实习、就医证明等,说明原因后并在“迟到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入内;未经请假夜晚不归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其本人自负。

4、入学第一学年一般不允许学生在寝室内放置电脑,第二学年学生如因学业需要在寝室内放置电脑,可向学工处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科可视学生学习成绩、平时综合表现决定。

5、就寝或离开寝室时应随手锁门。住宿学生不宜在室内存放贵重物品及大量现金,应妥善保管好钥匙。寒暑假期间,住宿学生应带走个人贵重物品,未按要求带走保管的,如发生盗窃、遗失,由本人承担责任。贵重物品如电脑、行李包、箱等如需搬出宿舍楼的,必须在值班室登记。

6、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出宿舍楼门时再取回有效证件。对无证者,由被访者在值班室登记,并不得进入宿舍楼。

7、禁止校外人员在寝室楼内兜售或收购物品,发现商贩或形迹可疑者及时报告保卫人员。

8、不得擅自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包括同校生、异性或已办理退宿的同学)。为方便学生日常生活,男女生不进入异性宿舍(除教工、管理人员外),22:30分后宿舍一律不会客。

9、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0、不得非法挪用消防器材。不得购置和使用劣质电器。不得在床上吸烟或放置台灯、电热毯,不得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水壶、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不得在寝室内烧煮饭菜,乱扔烟蒂。

11、讲究卫生,爱护公共财产。每个寝室选一名寝室长协助管理老师管理寝室,寝室长负责安排寝室人员轮流卫生值周,并做到垃圾入袋,自觉投入垃圾箱内。不向门外、窗外扔垃圾、泼水;不得将剩饭菜杂物倒入水池,以免堵塞下水管道。不得在寝室内外刻画、涂抹、践踏楼内墙壁、门窗、家具等。

12、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按照泰安市政府节电要求,日最高温度28—30度以上开空调。

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

13、增强消防和安全意识,发现火险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参与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保卫科和学生科。

14、每个寝室应制定相应的公约和规范(经寝室成员共同讨论确定),相互督促,共同遵守,防止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营造和谐的住宿环境。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1.8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品德、知识、能力俱佳,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学生干部,共同参与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学校全日制学生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会干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以诚相待,努力工作,善于团结周围的同学,共同做好学校、班级工作;

3、热爱本专业,勤奋学习,三分之二以上的统考课程合格。

二、学生会干部职责与岗位

(一)学生会干部岗位及部门设置:

1、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

2、设秘书处、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纪检部、保卫部,各设部长1人,副部长、副秘书长及干事若干名。部长以上的干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部长、副秘书长及干事由部长提名,学校任命。

(二)各岗位职责

1、学生会主席

在学生科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领导学生会各部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做好学生会干部及班委会干部的思想教育,负责召集学生会成员讨论、研究有关的学生工作,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检查各部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汇报。

2、学生会副主席:

协助主席的工作,分管相关部门,做好承上启下的协调工作,并做好学生会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3、秘书长:

    协助主席、副主席的工作,负责秘书处的全面工作,做好学生会各种档案保管整理归档工作,做好学生会各种会议的记录。协助各部门开展各项活动,按时制定出学生会各学期的工作计划,并作好年度总结,作好各班委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并作好学生会各部考核奖惩及任免的准备与记录工作。

4、各部职责

(1)学习部

    组织和带领学生努力学习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承办对学生有益的各类活动、讲座、学习经验交流及课外兴趣小组活动;配合学校抓好各班学习委员及课代表的工作,帮助班级同学搞好学习。

(2)文娱部

    组织学生大力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文娱活动,组织好全校性的文娱演出,抓好班级文娱委员的思想工作,协助班级开展各项文娱活动。

(3)体育部

    组织学生大力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组织好全校性的各类体育比赛,协助班级体育委员抓好班级的体育锻炼及课外活动。

(4)生活部

    关心同学的身体健康及生活情况,及时向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学生进行勤俭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负责食堂就餐纪律的纠察与维护工作,并负责学生宿舍的卫生检查评比工作。

(5)纪检部

负责同学纪律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定期召开各班的班委会议,总结同学的违纪情况,并向学工办汇报。(如有重大违纪事件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及团总支)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安排好课间执勤,并与宣传部等部门合作搞好学生遵章守纪的宣传工作。

(6)保卫部

配合学生科抓好考勤、纪律检查工作,配合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学生安全防范工作,关注学生思想动态,注意收集治安、政保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安全保卫部门反映,并协助学校做好消防工作。

(三)学生会干部每年由学生代表选举,必要时可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任免,在学生工作处领导下展开工作。

三、班委会干部职责分工

(一)班委会干部的任职条件

参照学生会干部任职条件,学习成绩中等或中等以上。

(二)班委会的职责分工

1、班委会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负责全班同学的思想、生活、学习、管理;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组织班内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布置的文娱、体育、公益活动、环境卫生等各项集体活动,并结合班级情况开展一些有益的课余活动,搞好学期、学年的班级工作计划、总结与鉴定,搞好“优秀学员”、“文明寝室”、“先进班级”等评比工作,争创文明先进班级。

2、班委会一般由八名委员组成,其中正副班长各一人,团支部书记一人,委员(学习、文娱、生活、体育、纪律)5人,班委会每学年选举一次,由班级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班主任同意,报学生科备案。新生入校后,可由班主任指定人员组成临时班委会。

3、班委会成员要求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以身作则、学习勤奋、成绩良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并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班委会要形成一个团结友爱、朝气蓬勃、努力向上的战斗集体。

4、班委会岗位职责

(1)班长:在班主任领导下,召集和主持班委会,参加学校各有关会议,传达布置、落实各项工作,密切配合班主任,主动帮助、督促其他委员,共同做好班级工作。

(2)副班长:主要负责班级的考勤工作,按时填报考勤表,配合班长做好班级的各项工作。

(3)团支部书记:负责本班团员的思想、学习等工作,新团员的发展和培训,收缴团费, 负责本班的黑板报、手杪报等工作安排,以及班级的宣传工作。

(4)学习委员:掌握全班同学的学习状态,收集同学对教学的意见,并及时向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反映,开展一些有益学习的讲座及智力竞赛活动,丰富同学的学习生活。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

(5)文娱委员:负责班级各项文娱活动,组织同学参加学校的各种文娱比赛及活动。

(6)生活委员:负责班级活动经费的管理,收集班级同学对生活上的意见和建议,如对食堂饮食卫生的反映。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并负责教室与寝室卫生检查工作。

(7)体育委员:负责全班的体育工作,组织班内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种体育活动,活跃课余生活,在班内开展经常性的体育锻炼活动。

(8)纪律委员:负责班级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班主任抓好班级的组织纪律,负责教室、寝室门窗及电器的检查工作。


1.1.9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为了加强培训基地学生准军事化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按照IMO和国家海事局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要求,努力培养理论基础好、实践能力强的航运人才,为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毕业生,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状况的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本校学历班的学生。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确定

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由三部分组成:(1)考核基准分;(2)扣分与加分;(3)学习平均成绩的40%。

1、考核基准分为60分,分10个项目,每项分为6分、5分、4分、3分四档。

2、学生本学期受到纪律处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给予扣分:

       受“通报批评”处分扣1分/次;

受“警告”处分扣3分/次;

受“严重警告”处分扣6分/次;

受“记过”处分扣12分/次;

受“留校察看”处分扣24分。

3、学生本学期受培训中心表彰的,在基准分的基础上给予加5分。

4、担任学生干部,根据工作质量,在基准分的基础上给予加2-10分。

第三条  综合素质考核基准分项目内容

1、参加各项学习与活动情况。

2、遵章守纪情况。重点考察是否有赌博、打架、考试作弊等因违纪而被处分或通报批评。

3、文明举止情况。重点考察是否遵守准军事化管理规定中关于行为举止的要求。特别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说话和气,讲究礼貌。

4、参加集体活动态度与表现情况。

5、学习态度。重点考察上课出勤情况、遵守课堂纪律情况。

6、仪表着装。重点考察是否遵守准军事化管理规定中关于仪表着装的要求。特别是有无违反“不准留胡须、大鬓角,长发,不准染发、烫发”、“不准只穿背心、内裤、拖鞋进入办公、实验、教学场所”的规定。

7、身体健康与参加早操与体育锻炼情况。

8、遵守社会公德情况。重点考察是否爱护公物、不乱仍杂物等,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起哄、抽烟、酗酒。

9、其它素质。重点考察组织活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学习、生活环境的适应能力,遇到困难和挫折时的承受和应变能力。

第四条 考核程序与办法

培训中心学生工作处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考核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工作处主任为考核组组长,学生会会员为考核组成员。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在新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完成。考核表汇编成册报培训中心审核。考核表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学生工作处应认真做好学生平时表现情况收集工作,根据本学期内对测评项目进行的抽查记录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基准分的考评。

  第五条 考核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原则。

  第六条 其他

  1、考核结果存入学生档案,并反映在就业推荐材料上。

  2、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奖等的主要依据。

  3、根据优生优荐的原则,考核结果是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连续两次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列后5%的学生,培训中心可不给予推荐就业。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1.10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培训中心的质量方针,鼓励学生争先创优,促进学生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设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种。

第三条、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在中专班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在班委以上学生干部中评选。

第四条、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发给荣誉证书。评选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一章 优秀学生的评选

    第五条、评选条件:

1、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本学年两次综合素质测评单项分数均不低于80分,总分均列全班同学前20%。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每学期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良好),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均列全班同学前20%。

3、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活动及各项卫生清扫工作,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总人数10%。

第七条  学生每年九月份评定一次。各中队依据评选条件,在学生个人总结、班委会议推荐的基础上,按规定的评选比例提出初步意见,由学生个人填写《优秀学生申请表》,经中队审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批。

第八条、评为优秀学生者,不再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二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九条  评选条件:

1、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贯彻培训中心的各项要求,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并取得比较明显的工作成效。

    3、本学年内每个学期考试、考核成绩良好以上。

    第十条  校团委、学生会的干部可评选3名优秀干部;各中队的学生干部可别评2名优秀干部;班级干部平均每班评选一名。

    第十一条  优秀干部每年九月份评定一次。校团委、校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听取各中队意见的基础上评选,其他学生干部由各中队组织评选。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批。

第三章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条件:

获得两次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毕业(或实习)前进行,各中队按照评比条件和比例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报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被评为“文明班级”的班级,先进个人评选名额可酌情增加。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1.11 文明教室评选办法

一、为进一步提高学生文明素质,促进学风建设,优化教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明教室评选条件:

    1、尊师爱学。

    A、尊敬老师。积极为老师创造良好的讲课条件,值日生做到课前5分钟擦好黑板,准备好粉笔,保持讲台、教桌的清洁。学生课上、课下对老师讲文明,有礼貌。

    B、学风浓厚。课堂听课认真;自习课秩序好,无喧闹现象。

    2、文明守纪。

    A、全班学生情操高尚、行为健康,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B、无迟到、旷课、早退现象;

    C、无在教室违章用电、打扑克、下棋、就餐等现象;

    D、遵守作息制度,晚自习熄灯后,无在教室逗留者;

    E、无在教室吸烟者;

    F、无向窗外或走廊仍杂物、倒垃圾现象;

    G、课余时间保持教室肃静。

    3、环境整洁。

    A、卫生值日制度健全;

    B、教室卫生能经常保持教好的水平,教室卫生检查,学期平均成绩在95分(包括95分)以上,每一次检查均不低于90分;

    C、教室整体布局合理、整洁中方,无乱贴、乱挂。

    4、爱护公物。

    人人自觉爱护公物,无损坏、丢失。课桌、墙壁无乱刻乱画现象。

三、评选办法:

    1、文明教室每学期评选一次,一般在期末考试前进行。

    2、由各中队在学生自律检查小组考核和任课教师评分的基础上,组织评选,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3、每学年末,各中队在文明教室中评选文明教室标兵,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批。

    四、评选比例:

    “文明教室”一般不超过各中队教室总数的30%,“文明教室标兵”一般不超过“文明教室”总数20%。

五、表彰

“文明教室”由学生工作处予以表彰,“文明教室标兵”由培训中心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1.1.12 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一、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特在二年制以上的住校学生中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二、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

  宿舍成员情操高尚,行为健康;主动关心整个宿舍和班级工作,维护集体荣誉;礼貌待人,语言文明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2、遵纪守法好:

  没有在宿舍做饭,违章用电者,遵守作息制度,在午休和熄灯后无喧哗、打闹或点蜡烛者;无私自在宿舍留宿客人、无擅自在外住宿者。

3、内务卫生好:

  室长认真负责,值日生制度健全。卫生搞得好,并能保持经常。宿舍内物品布局合理、整洁中方、雅观。宿舍内务卫生检查,学期平均成绩在95分(包括95分)以上,每一次检查均不低于90分。

4、爱护公物好:

    人人自觉爱护房屋门窗玻璃、用具和卧具,无损坏、丢失,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无常明灯。

    5、学习风气好:

    宿舍成员学习风气浓厚,学习成绩不断提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比资格:

    1、宿舍成员中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向窗外或走廊泼水、仍杂物、倒垃圾者;

    3、节假日以外的时间在宿舍打扑克、下棋、喝酒者。

    四、评选办法:

    1、文明宿舍每学期评选一次,一般在三月份和九月份进行;

    2、由各中队组织评选,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3、每学年末,各中队从“文明宿舍”中评选“文明宿舍标兵”,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批。

    五、评选比例:

    “文明宿舍”一般不超过中队宿舍总数的30%,“文明宿舍标兵”一般不超过“文明宿舍”数的10%。

六、表彰

    “文明宿舍”由学生工作处表彰,发给“文明宿舍”荣誉牌,“文明宿舍标兵”由培训中心予以表彰,发给“文明宿舍标兵”流动红旗。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2 教学人员管理制度

1.2.1 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厅“四化”管理要求,加强船员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任原则

按需、择优、有益发展的原则。

第二条 教师聘用类别

教师聘用分为三类:特聘教师、合同制教师、外聘兼职教师。

第三条 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2.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

4.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5.担任基础(文化基础与专业基础)课教学任务: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学效果良好。

6.担任专业课教学任务: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有三副、三管轮以上适任证书和海上服役经历,具备指导职业资格考试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第四条 聘任程序

1. 培训基地根据师资需求计划,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

2. 个人提出应聘申请或培训基地发出邀请。

3.应聘人员填写《教师(人才库)登记表》,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个人资料,教务处保存证书的复印件。

4. 组织面试、试讲、专家评讲。

5. 根据专家评讲,决定是否聘任。

6.试教期满签订《教师聘用协议》。

第五条 教师职责

1.所聘教师应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严格按照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认真备课并讲好每一节课,且必须备有所教课程的新教案,以保证教学质量。

3.认真进行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涉及实训环节的外聘教师还应指导实训实习。

4.所聘教师必须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学日历》并呈报科室审核后存档备查。

5.认真填写《教学日志》,于次月5日前上报教学务处,作为科室动态掌握学生考勤、教学质量情况、授课时数的依据。

6.认真执行培训基地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课程表讲课,未经科室批准,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更换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复课后必须及时补课。

7.欢迎教师积极参与教研室组织的教改教研活动,对培训基地的各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搞好教学工作。

第六条 对聘用教师的管理及考核

1.担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拟聘用教师,要进行试讲;担任实操教学任务的拟聘用教师,要进行实践技能操作考察。达不到教学要求的不得聘任。前三个月的讲课属试用期,教学效果良好者可正式聘用,签订《教师任教合同》,教学效果差者,应及时停止试用。

2.教师的教学管理,原则上按基地在职教师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按时上下课,执行有关的调停课手续;参加所在教研室的教研活动,科室和教研室的管理与监督。对不认真遵守校纪校规,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经两次督导仍无明显改进的,应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或予以解聘。

3.每学期分期中、期末召开两次教师座谈会、总结会,了解所聘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培训基地教学信息,总结教学工作。

4.加强聘用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所聘教师的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的考核纳入科室教学质量检查考评体系。聘用教师酬金根据合同及考评结果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不合格:

(1)聘期未满解除合同的。

(2)无故旷教、旷辅。

(3)不交教学日历。

(4)不交教案。

(5)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次数不足规定次数的20%者。

(6)聘用教师参加教研室活动每学期少于2次者。

第七条 辞聘、解聘

1.聘用教师在受聘期内,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辞聘,确实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坚持教学的,应提前两周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辞聘。

2.在聘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聘。

(1)在学生中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有损害我基地形象的言行。

(2)打骂体罚学生。

(3)无故缺课达6节以上。

(4)频繁请假、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的。

(5)学生意见大,教学难以进行。

(6)严重失职,发生责任事故,对培训基地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 教师(人才库)登记表

2. 教师聘用审批表

3. 教师聘用协议



1.2.2 员工管理和考核制度

为造就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激励培训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任用、晋升和奖惩提供依据,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秉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赏罚分明,制定培训中心员工管理和考核制度。

1.  日常管理

1.1    上下班制度

1.1.1  培训中心教师实行坐班制,教职员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1.1.2  职工上下班及出缺勤情况,作为班组考核内容之一。

1.1.3  上班时因公事或私事临时离校,需向分管领导说明。

1.2    请假制度

1.2.1  无论请何种假,都必须事先报告部门负责人,填写请假单,以便工作安排。病假由医院证明,公假须有公假通知单,事假须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1.2.2  病、事假半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向分管主任请假,假条交综合管理办公室。

1.2.3  涉及调课、代课应提早一天与教务处联系,以利教务处排课。

1.2.4  未及时请假, 造成无人上课、监考等事故的, 由本人填写事故单, 并由培训中心行政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1.3    加班

1.3.1  按国家劳动法规定,原则不安排加班,因工作需要,员工节假日期间加班,按有关规定,发给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不领取节日加班工资的,可安排相应的补休。

1.3.2  平时超时工作4个小时,按加班半天计算,超过6个小时,按加班一天计算,该加班时间可冲消相应的事假时间。

1.3.3  加班时间每月统计一次,由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计发加班费。

1.4  休假

根据培训中心教学与培训特点,需要确定工作时间制度,采取集中休息、轮休的办法,保证员工的休息、休假。

1.5  学习活动制度

1.5.1  全体教职工必须准时参加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

1.5.2  周二下午为政治学习和教研活动时间。教职工必须安排好工作,准时、认真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及教研活动。

1.5.3  学习时间一律不安排其他工作。

1.5.4  凡请假必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并填写请假单。

1.5.5  集体学习考勤列入文明班组考核。

2.   遵守公共道德,爱护公共财物,保守秘密。

2.1  办公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安静,禁止在上班时间说闲话,串岗,玩电脑游戏,用公家电脑上网办私事,禁止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

2.2  在培训中心办公室不准打牌,不准赌博、不准午餐喝酒,严禁酗酒。

2.3  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及实操训练设备设施,要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发现故障应立即维修。员工应珍惜培训中心财物,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

2.4  树立培训中心形象,要求每位员工自重人格,清正廉洁为人师表。禁止在采购、招生、考试等事务活动中,收取他人好处费。任何人不准接受学生的请吃请喝,不准接受学生的钱、物。

2.5建立一种和谐、友善、健康的人际关系。全体员工应坚持互谅互让,互帮互助,互敬互爱的原则,团结合作,共同为培训中心的繁荣昌盛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2.6  培训中心的秘密,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泄密,违者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安全防盗

3.1  办公场所要注意防火防盗,避免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2  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安全工作的主管科室,应经常督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免后患。

4.   教师守则

4.1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船员教育、培训有关法则;

4.2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岗,开拓进取,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4.3  认真备课,精心施教,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4.4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授课水平和教学质量;

4.5  关心集体,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互帮互学;

4.6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举止大方,待人热情;

4.7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4.8  增强服务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9  关心学生生活,热情为学生服务,主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4.10  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每学期末要完成详细的教育、教学工作小结。

5.   教师考核和评估办法

5.1   考核和评估依据

5.1.1  教师的出勤情况、学生的考试成绩和适任证书考试评估成绩;

5.1.2  学生的反馈、投诉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5.2  考核和评估标准

教师考核详见教师工作量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6.   管理人员守则

·热爱职教、热爱学生;

·严格管理、廉洁奉公;

·计划完善、讲求实效;

·培训跟踪、建立档案;

·精通业务、服务船东。

7.   管理人员考核和评估办法

7.1    考核和评估依据

7.1.1  管理人员的出勤情况、违纪情况;

7.1.2  学生的反馈意见、投诉及整改落实情况。

7.1.3  教学设施设备的运行和保养维护情况。

7.2  考核和评估标准

管理人员的考核,以出勤情况、违纪情况、学生的反馈意见、投诉和投诉的处理标准:凡有1次及以上违纪或1年内被投诉三次及以上或出勤不足90%者,为不称职;1年内被投诉少于3次并出勤在90%~95%者,为称职;1年内没有投诉并出勤在95%以上为优秀。教学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计考核合格奖,否则,扣罚考核奖。

8. 员工培训制度

8.1   岗前培训

新聘人员任职前须进行三天的岗位培训。

8.2   在职培训

新颁布的国际相关公约和主管机关相关文件及时组织学习和培训。

8.3   送外培训

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及送教师到其它培训中心业务进修。

9. 外聘教师(详见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9.1   外聘教师的聘用.

9.1.1  教务处负责教师聘用提名工作。如本培训中心教师不能满足教学任务需求,可以从外单位聘用。外聘教师的资格必须符合所承担培训项目规定的师资标准。

9.1.2  教务处选择到合适的老师后,填写《人员聘用审批表》,报主任批准。

9.1.3  与外聘老师签订聘用合同,并通知教师上课的时间、地点。

9.2    外聘教师权利

9.2.1  外聘教师按授课天数领取薪酬。

9.2.2  外聘教师从住地到培训中心的交通费用自行解决。

9.2.3  外聘教师在上课期间的住宿由培训中心提供。

9.3    外聘教师义务

9.3.1  外聘教师在培训中心授课期间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如果外聘教师在授课期间发生违纪违规者由有关部门按照聘用合同处理。

9.3.2  外聘教师接到受聘上课通知时,应确定自己能否按时按质完成授课任务,并立即通知教务处。

9.3.3  外聘教师应在上课前按大纲认真备课,详细写好教案。

9.3.4  外聘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并接受考核。

9.3.5  外聘教师要为人师表,严于教学,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按教学大纲认真施教。

9.3.6  外聘教师在上实操训练课前要与教务处协商,检查设备,保证能安全完成实操训练。

1.2.3 教师见习期满考核办法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教师见习期间的考核和管理工作,确保新进教师考核和转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见习期满转正须向学校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提交见习期间的业务工作总结。书面转正申请和见习期业务工作总结交综合办存档。

第二条 培训中心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见习期满申请转正教师进行测评和考核。考核小组由教务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人员、所在教学研究室负责人、指定培养导师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见习期满申请转正教师须在中心召开的专题会议上进行述职,所在教学研究室负责人和指定培养导师汇报培养工作情况并提出是否按期转正的有关建议。

第四条 考核小组成员根据申请人见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检查、教研活动等情况进行现场打分,按满分100分测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成绩。

第五条 考核小组负责命题并组织基础课教师参加业务理论考试、专业课教师参加业务理论和实践技能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原则上不低于高级工技能鉴定标准。

第六条 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员的测评和考试成绩提出转正意见,两项考核成绩有一项不合格即为本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按期转正。进入事业编制和实行人事代理教师考核不合格的,延期半年重新考核,延期期间原待遇不变,半年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属事业编制人员的调离教师岗位,属人事代理人员的不再聘任。

第七条 考核小组将转正意见提交联席会研究。

第八条 考核小组向申请转正人员反馈结果并公示。

第九条 综合办按照联席会意见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4 用工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培训中心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保障中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中心发展的劳动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1、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统一招聘、分口管理,依法办事、保障权益的原则。

2、优先安排中心教职工配偶及子女的原则。

3、中心职工在本人所担任行政或技术业务管理岗位的工作范围内,不得安排本人的配偶及子女。

4、聘用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中心教职工监督,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搞不正之风。

二、聘用类型

根据聘用期限,临时工作人员分为季节性临时工(半年内)、年度临时工(一年)和长期临时工(一年以上)。

(一)季节性临时工和年度临时工

1、聘用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

(2)年龄18周岁以上,男年龄在55周岁、女年龄在50周岁以下,若身体健康状况允许,年龄可造当放宽;对于已退休的教职工聘为季节性临时工,年龄限定在65岁之内。

(3)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4)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还必须具有该岗位需具备的有关上岗证件。

2、岗位范围

中心食堂、绿化、锅炉工等勤杂服务的岗位。

3、聘用程序及使用管理

(1)各用工部门应按照工作需要,填写用工申请表交综合办。综合办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每学期开学前公布1次。

(2)部门用工时,由综合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聘文书并予以公布。

(3)被聘临时工须交验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体检证明等有关证书,填写《季节性临时工聘用登记表》。综合办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未签订劳动合同者,不得聘用任何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聘用的临时工在聘期内发现患有慢性病、传染病,并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部门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工作表现不好,不遵守中心规章制度,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5)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季节性临时工的连续用工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年度临时工用工时间不得超过1年。

4、工资待遇、福利及发放办法

(1)一般岗位临时工,月工资标准     元。

(2)技术性岗位临时工,月工资标准     元。

(3)临时工工资标准不低于泰安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临时工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已退休的教职工受聘做技术类、管理类临时工,其劳务费标准每月   元发放,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5)部门发放给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经综合办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6)中心实体和目标管理单位临时工的聘用和报酬发放由部门自行负责,其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长期临时工

1、聘用条件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技术岗位学历可适当放宽),身心健康,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年龄在45周岁、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符合岗位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4)除特殊技术岗位外,长期临时优先在符合照顾条件的教职工子女、配偶中公开选聘。

2、岗位范围

学校一般性内勤服务、简单技术服务岗位以及其他相对稳定的用人岗位。

3、聘用程序及使用管理

(1)每年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综合办提交招聘岗位和任职条件,综合办汇总后,提交联席会审定。

(2)根据联席会审定的招聘岗位和任职条件,以书面形式在校内公布,同时成立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对整个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

(3)相关人员报名时,须交验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体检表等有效证件,并填写应聘人员申请表。如果有多个岗位时,每人最多限报2个岗位。报名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再由招聘工作小组组织考核。考核方法由招聘工作小组确定。考核结果由考核工作小组在招聘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如果多人合格,则应对应聘者排序,否则视同无效)。

(4)综合办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提出预选人员名单,并公示预选结果。公示期间广泛听取各方面人员意见。公示结束后,招聘工作小组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确定无异议后,将拟聘用人员报中心审定。

(5)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中心审定通过后,综合办公布聘用结果。被聘用人员到综合办领取聘用合同,与中心签订聘用合同。

(6)受聘人员每年参加中心组织的正式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是否续聘的依据。

(7)受聘人员因工作不称职、群众意见大或违反劳动纪律,在试用期内,因事、因病(伤)、请假休息达半个月以上,或因其他不可克服的困难不能再工作的,中心可以和受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8)受聘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

(9)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正式职工之列,中心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10)合同两年一签,受聘人员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合同。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合同且本人愿意受聘者,可继续聘用。

4、工资待遇、福得及发放办法

(1)长期临时工每月享受      元的工资。

(2)长期临时工可按比例享受中心福利,并由中心为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说明及要求

(一)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工人员,包括中心各部门不纳入学校正式职工编制、聘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性工作人员,不包括办理返聘手续的我中心退休教职工、外聘教师以及本校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1.2.5 班主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班主任资格规定:

1、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优良的道德品质,踏实的工作作风。

2、能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帮助学生,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教育、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能准确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善于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4、班主任任期一般为四年,至少为二年。在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更换,若情况特殊,须经学生工作处同意。

二、班主任职责要求:

1、班主任在学生工作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教学实习、毕业分配等工作。

2、指导班级的日常管理,指导本班开展活动,包括团的活动、“两操”活动。关注本班的日常卫生、课堂考勤、教室内公物及电视机使用和安全保卫工作。

3、做好班干部选拔、培养和任用工作,负责本班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指标考核,落实本班的评奖评优及毕业鉴定等工作。

4、对本班的各类违纪学生协同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学生的批评、教育、转化工作。

5、认真履行各项值周制度,参加以班为单位的各项活动。

6、参加每周一次的班主任例会,并简要汇报本班一周来的有关工作情况。

7、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做好各类证书考试的组织发动工作。

 


1.3 培训证明发放制度

1.3.1 船员培训证明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培训中心培训的学生和社会船员。

  第三条 教务处是《船员培训证明》发放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 按照船员培训要求,学生或社会船员在校期间应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 发放的《船员培训证明》种类有:

(一)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5.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6.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二)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值班水手适任培训;

2.值班机工适任培训;

3.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操作员;

4.三副考前培训;

5.三管轮考前培训。

第六条  申请《船员培训证明》的学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员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要求。

(二)学员应遵守主管机关和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考试、评估的规定,完成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和考核,达到培训项目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职操作技能。凡培训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时数90%的学员,即失去申请发放船员培训证明的资格。

第七条  学员申请《船员培训证明》时应向教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影印件;

(二)培训项目的理论和实操考核成绩;

(三)出勤统计;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由教务处签发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第九条 《船员培训证明》损坏或遗失,持有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经核实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发;补发的《船员培训证明》截止日期应与原《船员培训证明》相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船员培训证明

附件2:船员培训证明签发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船员培训证明


序列号:



兹证明学员(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已按《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于___年__月__日至 ___年__月__日在本院(校)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期数/班级:___________)的船员培训。

特此!



船员培训机构:________________(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船员培训证明签发情况汇总表

船员培训机构:________________(公章)

证明序列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培训项目 期数

(班级) 备注



1.3.2 学生证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毕业证、结业证、适任证等证书发放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及部门职责,保护毕业生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学历证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发放。

2、成绩合格证明及各种适任证书由实训部移交到学生工作处后,学工处再统一发放。

3、通过教务处审核合格并由财务部门证明无拖欠学费学生,可以领取证书。

4、证书的发放实行专人负责制,详细填写证书发放登记表。

5、证书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发放人员应核对照片,领取人签字。如需代领,必须验交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证书本人的委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证书保管人员在学生未领取证书前,不得泄漏证书编号。

1.3.2 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培训中心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培训中心统一发给学生证。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二、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须凭本人学生证(各班级集中)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或被涂改过的学生证无效,学生证应随身携带,进出校门接受门卫检查。

三、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他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作抵押。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1、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者,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以购买火车、飞机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给予纪律处分。

四、学生证的换发、补办

1、学生证的换发

(1)学生因升、留级;休、复学;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发生变动者,应及时办理学生证换发手续。办理时,应持原有学生证、培训中心下发关于本人学籍发生变动的文件及所在班级学生证换发的证明。

(2)因破损需更换学生证者,应持原学生证及所在班级换发学生证的证明。

2、学生证的补办

学生遗失学生证后,应及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学生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在所在班级办理学生证遗失证明。

(2)凭所在班级遗失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登报挂失证明。

(3)持登报挂失证明到《大河报》上申明挂失作废。

(4)登报挂失满十五个工作日之后,学生本人持申明挂失的整张报纸和班级补办学生证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补办手续。

(5)学生证补办时间规定为每周星期五。 

(6)学生在校期间,补发学生证原则上以一次为限。凡第二次丢失学生证件者半年之内不予补发,第三次丢失者一律不予补发。

学生申请补领学生证或凭原学生证申请换领新学生证,须缴纳工本费5元。

五、在校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多余的学生证应交回学生工作处,否则按违反校规处理。凡拾到他人学生证的,应立即交学生工作处。谨防坏人利用我校学生证为非作歹,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培训中心保卫部门。

六、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管理部注销。如确属丢失,必须写明原因,由班级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销手续。

七、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父母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学生往返家庭与培训中心区间乘坐火车时,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

八、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4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4.1 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训中心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的必备的物质条件。资产管理是培训中心行政管理必备的基础工作,也是文明单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培训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执行勤俭节约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集中采购、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原则,强化教学成本、服务成本意识,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培训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三条  实现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努力实现资产管理无事故、无失误、无流失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为实现管理目标,在资产管理中要切实贯彻落实五项基本原则。

一、定位管理  培训中心资产实行定位管理的原则,即定使用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地点、使用管理人。每“点”物资都必须按照定位管理的原则实行“三固定”,禁止随意挪动。

二、优化管理  培训中心的资产应按照“物尽其用、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正确把握适度配置与“小而全”,适度超前与脱离实际超功能、超规格、超标准配置的界限,防止资源浪费与流失。 

三、动态管理 资产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管理的过程控制,实行月清季结制度。

四、成本管理  树立教学成本、服务成本意识,树立效率、效益观念。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逐步强化成本控制措施。

五、责任管理  培训中心的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各级领导、使用和保管者,均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并应列入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考核范围。失察者、失误者、失职者造成较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违纪者、违法者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属于培训中心财产物资管理范围内所有部门及其所属的师生员工,适用于培训中心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各类财产物资的管理(包括外借物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培训中心主任领导下,成立培训中心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产领导小组),全面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培训中心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其职责与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产物资管理法规、规定和各项工作要求,依法管理。

二、制定、审定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三、审查物资购置预、决算。

四、审核批量物资的调拨、出借、报废、报损、报失等资产变动事项。 

五、建议或审议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事项。 

六、每季末召开全体人员会议。 

第七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后勤办。其职责为: 

一、执行联席会决议,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管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联席会议程、议案的准备。

第八条  加强资产信息管理,健全组织管理网络,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实行在二级机构设置资产管理员。

一、各部门及实体设置资产管理员(兼职)

二、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次资产管理工作会议。

第九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部门下属基层(教研室或班组)设置兼职保管员岗位,并根据体制和人员变化及时调整。保管员的具体职责是:

1.按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的要求,做好财产物资的建账本立卡工作,并做到账本、卡、物相一致。 

2.经常检查财产物资的定位和使用情况,检查落实使用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动态管理,每季上报财产物资变动情况报表。 

3.具体办理常用资产相关手续。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资产按价值及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四类。资产办应按下列原则制定《 资产分类细则》。

一、资产的分类和编码 

(一)固定资产按其物资类别划分为土地植被、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试行)。

(二)固定资产按其单台(套)价格划分为一般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部控贵重仪器设备。

(三)固定资产的物资分类编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入账本编码采用自然编码,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四)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建立台账本。

二、材料  

材料的物资分类编码,由资产办根据培训中心实际情况制定。

三、低值易耗品  

实行低值品、易耗品单列分类。(1)低值品的一级分类:分为低值仪器、仪表、教具,低值工具和量具,低值文艺、体育用品三类。(2)易耗品的一级分类:分为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附件、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三类物资等五大类。(3)低值品、易耗品的分类编码由资产办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资产实行二级分户管理。二级分户编码由后勤办统一制定。各部门为一级分户单位,使用基层单位(按用房及教研组、班组建制)为二级分户单位。 

资产管理实行“三定位”,即使用部门定位、使用地点定位、使用保管人定位。

第十二条  每“点”财产物资均应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卡,低值品卡、个人保管卡,并建立台账本和粘贴编码标签。每使用地点均应张贴该地点的财产物资清单,并及时增减。

第十三条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建立资产管理正常秩序必备的基础工作。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培训中心层面的资产管理制度 

培训中心层面的资产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由后勤办拟订,报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二、资产专项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由后勤办和其他相关部门拟订,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发布,具有培训中心层面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效力。 

三、专项设备和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一“点”一制,由各使用管理部门制定,报后勤管理办公室备案。相同类型的仪器设备,教学类由教务处和实训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建立通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行政办公类的由综合办负责统筹协调,建立通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学生使用的物资设备由学工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整理、反馈的正常秩序。

一、主要内容:(一)文件类(含培训中心规章制度等)信息由综合办收集、储存、反馈。(二)资产数量变更信息,由后勤办组织收集、储存、报告。(三)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信息,由使用保管人实录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时数、使用人次。教学类由各使用管理部门、实训中心、教务处审核签证后送后勤办;行政类的由后勤办审核签证。

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资产品种、数量变更应及时办理手续,实行月清季结季报的动态管理制度。 

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账本、卡、物、报表相一致。

第十五条  财产物资档案管理 

一、资产管理文书档案 

培训中心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计划小结,上报报告、报表,均由后勤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归档手续。

二、个案资料 

(一)土地植被、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按有关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工程项目商务审计结束后,应进行资产审计。固定资产原值以资产审计结果为准。

(二)单台(件、套)价值5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及行政设备,其立项文书、专家讨论方案、预算计划、招标文件、购置合同、安装验收记录,以及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证卡、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均应由后勤办负责办理归档手续。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三)单台、件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其申购报告、批件,预算说明,比价询价招标记录,购置合同和验收记录,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维护保养卡等,应由使用管理部门收集整理,交由后勤办备案。

(四)各类小量物资购置合同文书各部门均应集中妥善保存,不准由操作者自行保管。

(五)各类批量物资的计划书、招标文件、购置合同,均应由组织操办部门集中保管。

第四章  购置管理

    第十六条  除土地植被、房屋及建筑等不动产外,资产购置管理原则如下。

资产管理必须根据培训中心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遵循总体规划、合理配置、重点保证、分步实施、局部到位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一、资产管理年度计划 

(一)资产管理的年度计划应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内容和安排;应包括资产配置总量和预算,及不良资产处理工作的预安排。

(二)资产管理的年度计划应根据财务预算的审批情况,按照目标管理确定目标的程序进行。

(三)资产管理的年度计划,由后勤办完成起草工作。 

二、资产购置预算,培训中心资产的购置实行项目预算立项制度。未列入年度预算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予以办理购置手续。

(一)每年12月15日前,各部门均应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及下一年的需求,做好下一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项目预算应书面送交后勤办。

(二)后勤办根据培训中心总体需求,组织必要的调研会,并与需求部门直接磋商,根据各部门的预算,起草资产年度购置预案,报主任办公会审议,纳入全年预算方案。

(三)培训中心于12月底前作出批准立项的决定。

(四)后勤办根据培训中心下达的年度预算资金量拟定立项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培训中心领导审定。

(五)培训中心在上级主管机关批准预算后作出预算决定,并通知后勤办执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的立项和申购

一、立项的基本要求已经纳入预算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其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万元以上,在通知之日下达1个月内出具立项报告。资金不落实,不予立项。具体要求如下:

(一)仪器设备类的立项报告,单台、件(套)应包括配置目的、功能,使用方向,型号、规格、材质的技术指标和附件,配置后运行费用需求的说明,以及与配置设备相关的环境、电、动力、教学、行政办公用具(含桌、椅、橱柜)的需求。

(二)批量的仪器设备,立项报告中还包括对房屋使用面积、布局、装修(通讯、照明、强弱电配置措施)的明细要求。

(三)凡属基本建设范围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的审批程序办理。装修项目应有明确的装修任务书和预算计划。

(四)行政设备的立项报告参照仪器设备立项报告的基本要求。

(五)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1万元以下,批量价值2万元以下可直接填报申购单。

一、立项程序: 需出具购置项目立项报告,其立项程序如下: 

(一)仪器设备总价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其立项报告必须要有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论证;总价在40万元以上,必须要到校外邀请专家论证。

(二)达到基本要求的立项报告送后勤办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培训中心领导审议。

(三)报联席会议。

二、申购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申购单各项目。

(二)按照权限逐级审批。

(三)采购部门审核资料和手续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接受。

第十八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立项和申购  

一、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培训中心预算中划定各项材料、低值易耗品项目的资金量为总体立项项目。使用时,尚需具备以下条件: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需填写申购报告,经后勤办和分管主任签证后立项采购;1万元以上、应出具书面报告,报经有关部门及主任签证后可立项采购。(二)禁止事后立项。

二、加强计划采购工作 各部门应加强批量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的计划性。原则上应于每20日前申购下月所需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为集中采购提供有利条件。

三、申购程序同固定资产申购程序。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实行集中管理的原则。

一、后勤办为培训中心仪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除培训中心指定部门购置仪器设备、物资外,其他仪器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必须经由后勤办审定或备案。其他部门不得违规擅自采购。

二、设备、物资的采购方式一般分为集团采购、内部招标采购和集体采购等方式。

(一)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渠道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的程序和期限进行。超过指定采购期限的采购项目,其购置资金额由培训中心统筹安排。重新启动时,应重新立项。

(二)培训中心成立仪器设备招标工作组,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物资的招标工作。具体方式又分为询价招标、比价招标、邀请招标和培训中心内部公开招标四种。单件(套)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批量设备、物资,原则上应采取后二种招标方式。专业技术含量高的仪器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由招标工作组决定邀请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三)资产办根据仪器设备物资的类别、数量或使用方向,可采用委托采购的办法。一般数量不大、品种单一,或专业性特强的设备物资可委托申购部门直接采购。委托采购必须事先约定,并出具委托采购单。  

三、采购工作程序和制度 

(一)资产办按有效立项和申购报告(申购单),决定采购方式。

(二)属招标范围内的设备物资采购,应按招标工作程序进行招标,并签订购置合同。合同签定的权限,按培训中心的有关规定(或法人授权范围)执行。

(三)确定供货单位后,责任部门应加强过程控制和验收入库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作出退货、退赔、拒付的决定,避免培训中心财产物资损失。

(四)建立健全采购工作质量考核岗位责任制,定期评价采购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  

一、培训中心法人代表具有培训中心各类设备物资购置合同的签证权限;培训中心法人代表委托人,具有委托范围设备物资、且在一定数额范围内的购置合同的签证资格。非培训中心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证的购置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二、设备物资购置合同,管理的责任单位为后勤办。各类资产购置合同正件或复印件,均应由后勤办备案存档。 

第二十一条  购置的资产,必须经验收后方能接受及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一、仪器设备验收:价值4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组织使用部门和专家小组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主任批准;价值4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组织使用部门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主任批准;价值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由后勤办组织使用部门验收,并报分管主任批准。价值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办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验收:直发材料、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兼职管理员直接验收。

三、验收管理规定

(一)各级验收人员均应按合同规定逐项逐件认定,并承担责任。

(二)仪器设备的验收,应将使用说明、维修保养卡及附件列入范围。

(三)发现质量等问题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资产原值的确定  

一、房屋及建筑物原值的确定  

新建房屋及建筑物,应在基建项目审计后,进行资产审计。按资产审计报告的数据额入账本。房屋及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本务。

二、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原值的确定

(一)培训中心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按其购置的原值入账本,以财务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调入(含捐赠)资产,在无法明确其原值时,应以相应资产的价格作为原值登记入账本;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应以自制资产时所实际发生的材料费、劳务费,以及相关费用的总和,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本;

(四)大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五)因加工改制而增加数量或提高质量时,应按其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六)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材料、低值易耗品原值的确定 

(一)低值耐久品,按固定资产原值的计算原则确定。

(二)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按购置时的原值确定。

(三)已办理领用手续、且已在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应视已消耗,账本面原值为零。

四、个人保管设备、物资的原值 

按购置时的原值计算,不实行折旧。 

资产账本户管理由后勤办负责。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责任管理  

一、资产使用保管制度

(一)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物资定位、责任到位的管理制度。 培训中心的各类资产必须实行定使用管理部门、定使用管理地点、定使用管理人的三定位制度。在申购设备物资的同时,应做到事先明确。未达到“三定位”要求的设备物资不予购置、不予发放使用。在“三定位”的同时,必须落实责任制度。各使用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和落实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制度到位、使用管理责任到位、使用保管岗位责任制到位。

(二)贵重仪器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维护、定时使用、定期维护保养。 

(三)贵重仪器设备要如实记录使用时间、使用数量(人次)。每月上报使用率和设备完好率。

(四)严格实验实习室管理,禁止实验员或管理员在实验室开放时离岗。建立健全实验室交接班制、值班制、保管员责任制。 

(五)加强库房管理,建立健全每月盘存、结算、月报制度。 

(六)严格执行个人保管使用设备、物资规定,离岗时应办理移交,或清退手续。

二、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涉及设备物资购置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制:

(一)明确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执行设备物资购置程序、规范,负有经费成本控制责任; 

(三)负有确保投入效益、使用效益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产的维护保养与维修 

一、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维修制度

(一)各类固定资产均应建立维护保养、维修制度。

(二)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使用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并作好记录,建立使用保管、维护维修台账本。

二、维修管理 

(一)房屋及建筑物的日常维修工作,由学校总务科负责,由学校资产办执行合同监督的责任。 房屋及建筑物的大、中修工作由学校总务科按规定进行计划安排。

(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管理,由后勤办负责统筹安排。零星维修由各部门申报,后勤办予以审核登记。仪器设备的大、中修工作,应参照固定资产购置管理程序,事先立项列入专项预算,拟定维修方案后由后勤办组织实施。

三、材料、低值易耗品维修保管 使用部门按规定要求存放。按物品性质做好防潮、防氧化、防光化、防干裂、防震动等相应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资产的安全管理

依照国家及有关安全生产、物资安全保卫、环保等有关法、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规,完善各类设备的安全防范装置,加强设备的维护、维修,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主动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二、剧毒品、危险物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危险品、剧毒品管理法规,严格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品、剧毒品流失和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三、其他要按照学校保卫科的要求做好资产的防窃、防火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变动管理

培训中心固定资产的捐赠、出借、报失、变价等,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除培训中心指定部门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决定。

一、捐赠、出借资产

(一)培训中心财产物资捐赠、出借资产必须由经办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并明列资产清单(附资产编码),交由后勤办初审。

(二)后勤办初审后向培训中心报告,并请主管主任复核;

(三)主任审核签证后批转后勤办经办相关手续;

(四)后勤办办理捐献、出借资产手续,并由财务主管核销资产账本户。

二、报失资产

(一)报失资产由使用保管部门(或使用保管者)出具书面报告,如实详列损失经过情况。报失资产应有学校保卫科的调查取证记录。报失资产应明确责任,做到“三不放过”:损失原因不放过,损失责任不放过,事后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后勤办复核损失事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培训中心审核。

(三)价值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由分管主任签证;价值万元以上的资产由主任签证。 

(四)按培训中心领导批转文件,由后勤办办理资产核销、账本户核销手续。

(五)资产损失属责任事故的,应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处理意见。

三、资产的部门之间变动 

培训中心资产实行“三定管理”。 培训中心部门之间的资产变动,应事先书面报告分管主任和后勤办,经批准后由后勤办和使用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相应的账本、卡和使用保管责任同步转移。禁止部门之间擅自交换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报损、报废等核销管理 

一、一般资产的报损、报废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使用保管人逐级填报资产报损、报废单,明列报损、报废理由。保管员、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送后勤办。

(二)后勤办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无误后签证。

(三)分管主任审核批转。 

(四)经培训中心领导批准后,后勤办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同时核销或变动资产账本、财务账本。

(五)参照资产购置的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报损、报废物资的残值处理工作。除废旧物资处置工作组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受委托无权进行报损、报废资产残值处理。资产残值应全部入账本,不准截留。

二、属贵重仪器设备范围的资产报损、报废,除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外,尚需有专家论证意见和业务审核意见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六章  其他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研科研设备物资管理 

一、凡列入培训中心财务收支范围的教研科研项目,其设备物资的购置和使用管理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二、教研科研项目仪器设备所有权、使用权变动,以及报损、报废、报失,必须经保管或使用者所在部门审核签证。

第二十九条  图书类资产管理

图书是资产管理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应在培训中心领导下按财产物资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 

一、图书馆为图书类资产日常管理的使用保管部门,后勤办为图书类资产财务账本户管理部门。

二、图书类资产,有明确价格的应按册数和原值同时入账本;无明确价格的按图书册数入账本。

三、图书馆应按照上级部门有关图书管理的规定,制定购置管理、使用管理、核销管理办法。图书类资产应实行月清、季结、年报制度。年报表分送后勤办备案。

第三十条  房屋及建筑物的管理  

一、土地、植被和房屋建筑物的基建管理,由学校基建办负责。包括相应土地证、产权证的办理。土地、植被和房屋及建筑物的资产管理和使用管理由学校总务科集中管理。

二、房屋及建筑物管理办法按照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三、说明土地、植被和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原值,应列入培训中心固定资产统计范围。

第七章  责任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原则  

一、全校师生员工均负有维护培训中心财产物资的责任和义务。资产管理经常性的考核管理工作,应纳入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具体责任考核形式为:

(一)使用保管岗位责任制考核:由各部门自行制定有关标准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二)经济责任审计考核:纳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由后勤办组织实施。

(三)管理事故考核:属于责任事故的,按照责任事故的管理范围,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并通过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四)过失损失责任考核:非责任性过失致使培训中心财产物资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资产责任考核内容 

(一)资产管理程序与操作规范执行情况,不违规操作;

(二)资产管理措施(立章建制、防范措施等)落实情况;

(三)资产管理的购置效益(性价比)、使用管理效益(综合效益)。

三、资产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一)在资产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培训中心给予奖励,或作为年终教职工考核等级评定、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根据保管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由各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考核。

(三)事故责任的考核,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非责任性过失的赔偿责任 

一、师生员工因非责任性的过失,造成培训中心财产物资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使用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应调查事实真相,确定损坏行为性质。

二、赔偿金额按财产物资原值如数赔偿。

三、赔偿程序 

(一)责任人应书面报告损坏经过,并请有关人员见证。经使用管理人、部门负责人签证后送后勤办或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二)后勤办或有关职能部门复核后请责任人填写赔偿单。

(三)责任人凭单至综合办付款,并将复印件送有关职能部门。

(四)后勤办凭单核销资产和资产财务账本户。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事故的认定 

一、资产管理事故,按其对校园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影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分为三级。 

(一)因物资供应失误或设备事故,造成校园内局部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暂停,但经紧急处理2小时内恢复正常秩序,或造成资产损失原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时,应认定为资产管理一级事故。

(二)因物资供应失误,或设备事故,造成校园内局部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暂停,但经紧急处理在2—4小时恢复正常秩序,或造成财产物资损失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时,应认定为资产管理二级事故。

(三)因物资供应失误,或设备事故,造成校园内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受阻,紧急处理在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正常秩序,或造成资产损失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认定为资产管理三级事故。

(四)资产损失原值在1万元以内,且未造成校园内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中断者,应认定为一般事故。

(五)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损公肥私者,其造成的损失在事故等级认定时升级认定。

二、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调查研究认定事故性质:责任性事故、技术性事故、自然事故。 

三、事故认定程序 

(一)事故责任部门应立即报告后勤办和有关部门。

(二)后勤办在第一时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置,并同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作好各种取证、笔录工作。

(三)调查小组应在24小时内将调查结果向分管领导作初步报告,72小时内递交调查报告。

(四)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培训中心拟议处理办法。

(5)报联席会审定。同时批转资产办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对资产管理责任性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分为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两类。 

一、经济处分原则上按造成资产直接损失的原值全额赔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追加经济责任处分。

二、行政处分 

(一)一般责任性事故,应处以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二)一级责任性事故,应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三) 二级责任性事故,应处以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 三级责任性事故,应处以行政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开除公职的处分。 事故责任人为党员,建议按党纪追加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规定中如有不相一致处自然终止。本规定解释权属资产管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生效。


1.4.2 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有关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学校物资采购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船员培训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物资采购范围

培训中心所有部门的材料、仪器仪表、教学办公设备、设备配件、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原料、劳动工具、维修维护材料、实验实习材料。

二、物资采购类别和方式

(一)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培训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采购。

(二)培训中心自行采购:招标采购、集体采购。大宗批量物资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实行招标采购,培训中心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具体由分管领导、综合办、财务主管、使用部门、有关专家组成。需要集体采购的按“培训中心物资集体采购规定”执行,具体由培训中心综合办、使用部门根据市场信息做到询价、比质、比价采购。小量零星的物资由资产办和使用部门采取比质、比价即时询价采购。

三、物资采购原则和要求:

(一)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质优价廉的原则。 

(二)未经审核批准的请购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三)校内己有的闲置物资应首先使用;

(四)凡本地区能解决的,不到外地采购;

(五)对长期订货和大款项的进货,要通过签订合同执行,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和培训中心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中要明确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杂费承担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经办人经济责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一般按照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下先款后货的需经主任批准;

(六)需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的物资采购,必须按相应的规定要求办理;

(七)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的企业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择优确定采购单位;

(八)对于应先试用的物资,不得在试用前签定采购合同;

(九)计划外急需采购的物资,必须由使用部门填《急需物资申购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任批准;

(十)各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时,要从实际工作出发,避免盲目提报物资采购计划,由于上报物资采购计划失误,造成物资积压损失,由原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经济责任。

四、物资采购程序:

(一)编制计划:

1、计划种类:根据培训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预算情况,由物资使用部门的兼职资产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编制本部门的年度计划、学期计划、月度计划、急需计划。特殊情况由联席会研究下达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计划内容应包括采购物资的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材质、单位、需用数量、预算价格、用途、验收标准、交货状态和日期等内容,特殊材料要附上图纸或样品及质量要求文件。

2、计划要求:(1)计划编制前要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认真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要同综合办进行联系协商,确保采购计划做得详细、准确、科学、合理,避免重复浪费现象;(2)要严格按培训中心批准的预算编制计划,不做无预算和超预算计划,临时计划要按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做;(3)属于工程类项目的计划要包括工程施工费、配套设施费和所需材料费;(4)计划已经审批,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以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按新购物计划和程序办理;(5)对数额较大的计划要附详细的情况报告,一般的物资要有需求说明。

(二)审核审批计划:各使用部门计划编制完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综合办汇总,凡能调剂使用的一律进行调剂,确实不能调剂的由综合办汇总,报中心领导审批。属于大宗批量物资和设备类计划要由培训中心财经领导小组(有关专家小组)研究论证,写出可行性报告交联席会研究批准。

(三)落实执行计划:根据培训中心领导的审批意见和物资数量价值,综合办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并按不同的采购方式,组织相应部门执行和落实物资采购计划。使用部门对物资性能、质量、技术指标等进行把关。

(四)验收物资:综合办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有的新购物资按要求进行验收,填置验收单,落实责任部门、货物存放地点、保管和使用人。验收时要认真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是否与计划合同及购货凭证相符,检查包装封印是否完好,计量物资按净重验收,计件物资按清单验收,有关人员要按验收单上的要求签字,履行其职责。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分清责任,责任不清时严禁验收入库。对验收合格的物资,综合办要办理入库手续。

五、新进物资领用与管理

使用部门对新购进的物资要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物资时,须填制“领用单”,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领用人签字。严格按照部门领用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不准在部门领用单上作任何更改。领用的物资要登记部门物资帐,原来已有因损坏需换新的物品和工具类物资采用交旧领新制。物资出库后要及时登记账簿,部门兼职资产保管员按月核对账目,实习材料要按时填报材料购入、消耗帐和日报表,管理员半年、年终必须各盘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严禁将物资借给外单位(个人)使用,违者罚款,同时追回外借物资,追回物资磨损、损坏的,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六、物资采购时间要求

各部门物资采购计划要按程序进行上报。年度计划按培训中心财务预算要求,在本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计划,一般是在年内执行完毕。学期计划是在本学期末编制下一学期的计划,属于开学需要的物资在假期内完成,其他的按时间要求执行,总计划在学期末完成。月度计划是在每月的25号前使用部门编制报送下月的计划,30号前综合办审核汇总后报中心领导审批。小量的物品要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大宗批量的物资要在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仪器设备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期执行的计划按使用部门标注的时间完成。急需的物资按实际要求执行。属政府采购的物资按政府采购中心时间执行。

1.4.3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设施设备包括多媒体计算机、投影仪、挂图、实物、报告厅、语音室和体育场等。教学设施实行分片保管,专人负责。其中网络考试中心、体育场、报告厅、微机室、语音室的备品由各室负责人保管。

二、教学设施设备使用

1、教学前对所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进行认真调试,满足教学需要;

2、教学设施设备要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重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实行专人专用;

4、按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技术要求进行使用,防止设施设备、仪器的损坏;

5、建立教学设施设备使用卡。

三、教学设施设备的维修

1、培训中心制定教学设施设备年度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维护;

2、日常维护由设施设备使用人负责;

3、计算机、投影仪、模拟器,需要维修时应聘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4、教学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生产厂家维修。

四、教学设施设备的检查

1、培训中心每半年对教学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和保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设施设备使用人要不定期的检查自己保管使用的仪器和设备;

3、教学设施设备要做到帐、物、卡一致。

五、教学设施设备的更新

1、教学设施设备需要更新由使用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培训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

2、教学设施设备更新周期,执行国家规定,报废后方可更新;

3、更新的设施设备要符合交通部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要求。

六、教职工调出时,必须将借用学校的物品款项还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1.4.4 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防止积压浪费,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实训室应根据所辖本教研室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查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

三、应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实习、实训等基本技能和科学严谨作风的训练,严格要求学生服从实训教师的指导,遵守实训室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学习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基本操作技术。

四、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管理人员。

五、各实训室应加强对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的基本操作训练,使其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并有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

六、各实训室对仪器设备的账目要清楚,必须做到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准确。做到账目、卡片、标签、实物四统一。每学期清点一次,做到物物有账,账物相符。对属固定资产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七、各实训室仪器设备按其性质、灵敏度要求、精密程度的不同,固定房间和位置。按仪器性能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腐、防震、防晒等工作。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维修并做维修记录,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八、对于精密贵重仪器应建立“技术档案”,其中含全部技术资料,如说明书、线路图、装箱单、安装调试验收记录、使用记录、检修记录等。

九、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十、每学期在开始、期中及期末应对仪器的性能进行检查,对各项技术指标加以校验,检查结果记录在仪器技术管理卡片上。

十一、必须按说明书规定的操作使用仪器,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拨动仪器的旋钮。精密仪器的拆卸、改装应经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拆卸;精密仪器的配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十二、我培训中心教师每次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损坏仪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实训人员如有变动,应认证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按账物逐件交接,遇账物不符时,要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1.4.5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1、凡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国家科技部统管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均属本办法管理范畴。

2、项目单位在购置大型设备前,应先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购置申请书,并进行充分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效益预测等,分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议审查,提出意见,由主任办公会讨论,主任批准。

3、项目单位在设备到货前必须落实设备的安装地点、外部环境条件,配套设施,明确设备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验收时要有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4、进口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开箱、安装、验收。从到港之日算起90天内为其索赔有效期,凡验收不合格者在索赔期终止之前20天提出报验单报商检局。等待核查。进口设备的质保期为验收后12个月,凡遇质量问题需在期满20天以前提出报告,由商检局复查向外商提出修理要求。在此期间要充分开机使用。

5、设备安装后验收负责人必须写出验收报告,写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价格、主要性能指标附件名称及数量、到货时间、安装过程、运行状态、参加人员等,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6、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要及时填写验收单并提供《购置申请报告》、《领导批文》复印件,《验收报告》及《购货发票》等资料缺一不可,否则后勤办不予组织验收,综合办不予办理报帐手续。

7、设备所在部门在安装验收后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护规程及开放运行等其它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并做到定岗、定员,专职管理操作。

8、设备所在部门必须做好对大型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重视对仪器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严格上机操作规程,未经培训者不准上机。

9、大型设备的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存放在设备使用单位,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编制技术档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移交后勤办留存,一份使用部门留存。

10、在大型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所在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设备的使用,开发和管理工作,认真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11、设备所在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更换磨损件等,并对所维修的设备认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12、设备所在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主要内容:仪器运转情况、检查和测定仪器的精度、检查仪器的防漏、防尘、防爆状况及措施等。

13、使用大型设备者必须遵照操作规程,不许任意拆卸与改装,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改造确需拆卸时,需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14、大型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征得同意后方可组织维修。

15、大型设备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如确需更换时,必须履行设备现行技术状况,功能开发利用情况,各种附配件、材料和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待交接双方签字认可,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更换。

16、对设备使用、开发、管理等方面工作有功人员,培训中心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5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培训中心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档案,是指我培训中心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培训中心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培训中心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置一定数量的兼职档案员。

第二章  归档要求

第五条  培训中心实行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一般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本部门档案员检查后向综合管理办公室移交。

第六条  培训中心档案分为十一大类,即:党群类、行政类、教学类、科研类、基建类、仪器设备类、出版类、外事类、财会类、校产类、声像类。

第七条  各类档案的归档时间:

(一)党政档案文件材料和各业务部门的综合性文件材料,按自然年度归档,于次年的上半年移交归档。其中财会档案的专业性档案,由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管理办公室移交。

(二)科研、产品、基建、设备等专项档案于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整理立卷归档。

(三)设备档案于设备验收完毕投入使用后二个月内整理立卷归档。

(四)培训中心领导、教职工外出参加重要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五)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六)声像、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七)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1、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2、培训中心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3、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协作完成项目的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立卷归档。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若我培训中心为主办单位,则由我培训中心负责归档一套完整的档案,若我培训中心为协作单位,可只归档与我培训中心承担任务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  培训中心中的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各部门送交的各类档案认真检查。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和检查记录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接收电子档案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档案的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和排架。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永久为五十年以上,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做到档案资料的防光、防尘、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防有害气体等。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中心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要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审查,报中心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保密制度,在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搞好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供利用档案要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属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和复制。

(二)利用者要求复制档案,一般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并按规定合理收费。

(三)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

(四)对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6 教学管理制度

1.6.1 课堂教学和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纪律

第一条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执行者和确保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教师应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应全面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把德育渗透到教学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教育工作结合起来,管教、管学、管思想。任课教师应主动与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联系,交流学生的学习和思想情况,共同研究,改进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承担教学任务是教师的职责。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安排,经教务处综合平衡后报船员培训基地审定。教师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课。任课教师(含上机、实操)应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实操场所,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铃响上课或下课(停电时以教务处的哨声为准),凡铃响后未到达上课场所视为迟到,铃响前下课视为早退。学期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教师不得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经教务处同意,并填写调课通知单,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授课。在保证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原则上不应讲述与课程、考试无关的内容,禁止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第五条 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调整,任课教师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召集有关人员论证,审批通过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教师上课时必须衣着整洁、仪态端正,不浓妆艳抹,不得抽烟,一般不以坐姿讲课。

第七条 教师上课时,严禁使用通讯工具,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八条 教师是课堂纪律的直接责任人,维持好课堂纪律是教师上好课的前提条件,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迟到、早退、旷课,任课教师应记入课堂教学日志并及时向班主任、学生工作处反馈信息,课堂教学日志于次月5日前报教务处汇总存档,以作为审核学生考试资格的依据;学生上课睡觉、看书报杂志、交头接耳、说话做小动作、接打电话等属违犯校纪校规现象,任课教师应加以制止和教育。对屡教不改、当堂项撞教师的,可由班主任、学生工作处配合进行教育,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纪律处分。教师课堂教学应实现“三无”,即无上课睡觉、无看书报杂志、无交头接耳做小动作现象。

第九条 体育课、实验、实操课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要认真抓好上课秩序和安全工作。若需要安排整理场地、设备恢复原状、清理卫生,为下次课做好准备,可以提前五分钟结束课程,但学生离开操场和实习场所,必须以下课铃声为准。在上课和实习过程中教师不得擅离职守,因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晚自习辅导是教师教学环节之一,教师必须按《晚自习辅导表》准时到教室辅导。教师晚自习辅导实行盯班制,凡检查发现晚自习辅导不在教室,均按教学事故处理。有事事先请假,请提前找好代辅教师。

第十一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班主任是学生日常管理和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第一监护代理人。应经常深入到班级中去,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及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学习上、思想上和生活上的问题,与任课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引导、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指导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学期末做好学生的操行考核和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严格按《学生守则》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举止文明,勤奋学习,遵守公德,自尊自爱,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诚实、明礼、守信、敬业、进取。学会做人,学会处世,学会生存的本领。

第十四条 基地实行课前预备制度,学生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或实验(实习)场所,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学生上课不准迟到、旷课、早退,有事应办理请假手续。学生每学期旷课3天、6天、9天、12天、15天(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累计旷课8学时者按一天计算)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每学期缺勤(旷课、事假、病假)累计达学期教学总时数1/3者,令其退学或休学。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者,需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期间应认真听讲并做好笔记,课下认真预习、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上课睡觉、看书报杂志、交头接耳、说话做小动作、接打电话、听音乐等属违犯校纪校规现象,任课教师有权制止和批评教育,违规超过3次者,停课检查。屡教不改者,劝其退学。自习课喧哗嬉戏、看电视、打扑克、下棋者一经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在微机室上课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者一律终止实习并停课检查。屡教不改者取消上机实习和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实行考试资格审查制度,学生一学期缺课(指因病或特殊原因事先请假,并得到准假)达四份之一者,或缺作业、实验报告累计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并由任课教师及时报教学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和考场纪律,考试不及格或因事缺考,应按时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补考。对考试违纪课程,毕业前可给予最后一次补考机会, 拒绝补考者不再安排补考。凡学生拒绝补考者,成绩一律按零分处理,不准毕业。对于海员证统考课程的补考,相关考试规定按海事局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或学期末各门英语课程综合成绩(阅读、听力和口语所占比例以实际学时比例计)不及格者劝其留级或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讲究卫生,热爱劳动,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教学实习场所、校园环境整洁优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对于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等废弃物者,先批评教育,并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举止文明,不在教学和公共场所追逐打闹喧哗。应礼貌待人,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抽烟、不喝酒,不以大欺小,不敲诈勒索,不打架斗殴。对于抽烟、喝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作书面检查;对于敲诈勒索,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得在墙壁、课桌椅、多媒体教学设施、实习场所等处乱涂改刻画。否则按破坏公共财物论处,一经发现全校通报批评并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各班级应加强对电视机的管理,正常上课期间一律不准收看电视节目,周一到周五晚上7:00-7:30分只准看“新闻联播”,各班团支部书记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现问题要及时教育、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其它校纪校规者按学生工作处制定的《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规定扣除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的量化考核分数,班级量化考核结果与班主任的考核直接挂钩。班主任的考核按《班主任考核奖惩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6.2 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检查是教学过程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规范各类教学行为,落实各项教学要求,稳定教学秩序,保障航海专业培养计划的实施,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工作的组织

一、省船员培训中心全面负责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工作的开展。

二、教务处是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教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其它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各项教学辅助、服务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三条  研究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工作是教学例会的重要内容,包括计划审核、执行情况检查、听取检查结果汇报、分析教学和实操质量、提出整改措施。每月第一周定期召开教学例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所有教师。

第二章 教学质量检查

第五条 教学质量检查的形式和重点

一、教学质量检查应贯穿教学工作全过程,分为经常性检查和阶段性检查两种形式。应把经常性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

二、经常性检查的重点是通过对各教学环节常规工作检查,达到稳定教学秩序,保证培养计划顺利贯彻执行的目的。其形式主要以日常的教学监督、教研室自查分析为主。

1.日常教学监督检查

(1)教师上课情况(迟到、脱岗、旷课、私自调课、提前下课等)。

(2)班级学习情况(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睡觉、嬉戏打闹、玩游戏、玩弄手机、上下课及实操秩序等)。

(3)实施“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每班设一名教学质量信息员,每周向教务处反馈一次教学情况。

2.教研室自查分析

(1)所属教师的教学情况(教案、教学计划进度、作业布置及批改、自习辅导答疑、互相听课、教研、教学方法探讨等情况)。

(2)学生学习情况(课堂纪律、自习、学习的主动性、所学知识掌握情况、学生意见等)。

(3)各教研室汇总检查综合情况,提出分析意见,向教学例会汇报。

三、阶段性检查的重点是通过对专业培养计划、考试大纲、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的检查、考试和考查质量分析,达到教学预期效果的目的。每学期按时间分为期初检查、期中检查和期末检查,以期末检查为重点。

1.期初检查主要是检查教学和实操准备工作,其目的是保证新学期迅速建立起稳定的教学秩序。

2.期中检查主要是检查教学进展到中期的情况,其目的是掌握教学目标执行进度情况,根据检查结果肯定成绩,并及时做好教学的改进工作。

3.期末检查主要是检查教学效果,其目的是根据教学目标完成情况,检查一学期教学工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对下学期教学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及工作准备。

第六条 各阶段教学质量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期初检查

1.检查教学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1)各专业培养计划、考试大纲、教学大纲、教师学期授课计划、教师进修计划等教学文件的准备落实情况。

(2)实操教学的有关资料,包括实操教学的各类指导书、各类报告、记录等。

(3)各教研室教研活动工作计划情况。

(4)各类教学手册、教学日志等发放工作。

(5)教室、教材、教学用品的落实和实操教学所用器材、消耗品的准备情况。

(6)任课教师两周的备课余量和教案情况。

(7)新生入学后需进行有关课程水平测试的准备情况等。

2.教务处须掌握以上教学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协调和处理,迅速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3.期初教学检查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二、期中检查

期中检查主要是检查教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教学管理工作、教师教学工作、学生学习情况的检查。

1.专业培养计划、考试大纲、教学大纲、教师学期授课计划、教学改革计划执行情况。

2.各教研室教研活动开展情况。

3.理论教学、实操教学、作业布置及批改、自习辅导答疑、课外教育计划、体育活动等管理情况。

4.通过广泛听课,检查教师理论教学和实操教学质量。

5.汇总学生平时考核成绩,分析和掌握学生学习情况。

6.通过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检查和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教学、学习建议。

7.汇总分析检查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向教学例会汇报。

三、期末检查

期末教学检查与下学期教学准备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1.各专业培养计划、考试大纲、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学改革计划完成情况。

2.抽查教师一学期教案。

3.实验、实训(习)等实操教学工作情况,校外实习组织及检查情况。

4.期末考试组织、考后阅卷、成绩汇总和传递、任课教师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等情况。

5.各班学生学期成绩汇总。

6.教师教学质量测评。

7.新学期准备工作。包括制订、修订专业培养计划、教学大纲,自编教材(讲义)计划等。

8.下学期教学、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材料、工具准备及教研活动。

9.教学任务书的编制下达及教师的聘用、平衡、协调情况。

10.新学期教学专用品计划。

期末检查与下学期教学准备与放假前一并完成。

第三章 教学质量评估

第七条 评估方案的构建与说明

一、方案的构成

本办法的一级指标由两项构成: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其中教学质量检查分理论教学和实操教学两类;教学质量评估分三层五大类,即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价;师德修养表现、教学设计与准备、教学过程的组织与控制、教学素质与业务水平、教学效果五大类评价指标。

二、检查与评价对象

每一学期内所有担任理论课、实训(验)、实习课以及参加毕业实习(设计)指导与答辩的教师(含外聘教师)。

三、评价指标及权重确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逐步筛选及主成分分析法确定。

第八条 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指标体系

一、教学检查指标及权重分配

教学检查指标(0.2)

理论教学 实训(验)

备课质量 次数、内容详实 0.04 实训教学常规 实训计划、教案、考勤、考核 0.05

学生作业 作业量、批改量 0.02

教学日志 内容详尽齐全 0.02 实验报告 全批全改 0.05

自习辅导 辅导正常 0.04 工作态度 遵守规章、认真负责、积极主动 0.05

听课评课 按时听课 0.04

教学常规、纪律 秩序正常 0.04 实训纪律卫生 实习秩序良好 0.05

说明:

日常教学监督检查与教研活动抽查、教学检查测评:(权重:0.2)

(一)理论教学质量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1.备课质量(20分)

从备课的次数是否足够,教案(或课件)内容是否详实。缺一次教案扣2分;内容不详实,书写不认真分别扣2分;无教研究室主任签字,缺一次扣2分。

2.学生作业(20分)

作业的次数占10分,每门课每周至少有一次作业,缺一次扣1分;作业量和批改质量占10分,按好(10分),中(8分),差(6分以下)三个等级评分。

3.教学日志(10分)

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教学日志,每2学时填写1次,内容详尽齐全为满分。每缺1次扣1分,内容不全、书写不认真扣1分,扣完为止。应付检查补填的此项零分。

4.自习辅导(20分)

按教学值周组检查结果认定,无故不到1次扣2分,请假且无人代辅导每次扣1分。

5.听课评课(10分)

每位教师每月至少听课评课2次,缺一次扣5分。

6.教学常规和教学纪律(20分)

教师应提前5分钟到达授课班级并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迟到一次扣1分,早下课一次扣2分,旷课1节扣20分。教学秩序混乱扣2分,教师上课时学生有睡觉现象,每发现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未办理调课、停课和代课手续,每发现一次扣10分,因私每调课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二)实践教学质量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1.实训教学常规(25分)

实训计划、实训教案、学生考勤、学生考核记载齐全,每缺一项扣2分;

2.实验报告、实训总结全批全改且批改认真(25分),每缺一次批改扣2分,批改不认真扣2分。

3.工作态度(25分)   

实操指导教师是否遵守实操安全守则和有关管理规定、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和积极主动等方面分优(25分)、良(20分)、中(15分)、差(10分及以下)四个等级进行评分。

4.实训纪律与卫生(25分)

学生应列队进出实训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否则酌情扣分。实训指导教师应按照上下课时间认真组织学生实训,正常上课时间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训现场,以确保良好的教学和实训秩序。实训指导教师每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无故旷工一次扣25分,实训场所和走廊卫生不达标扣2分,实训纪律混乱扣2分,扣完为止。

日常教学监督检查评价由值班小组牵头组织抽检,并根据教学抽检查结果据实认证,每周至少1次,每月汇总评价一次。

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分配

一级指标 学生评价指标

(Ⅰ)0.5 中心督导组评价指标(Ⅱ)(0.2) 学校督导组评议指标(Ⅲ)(0.1)

师德修养表现

(0.2) Ⅰ-1 师生沟通交流(0.07)

Ⅰ-2 严格要求(0.06)

Ⅰ-3 工作责任感(0.07) Ⅱ-1 工作态度(0.1)

Ⅱ-2 教书育人(0.1) Ⅲ-1 师德修养

(0.16)

Ⅲ-2 教学定位和备课(0.15)

Ⅲ-3 教学内容环节设计(0.14)

Ⅲ-4 教学过程控制(0.14)

Ⅲ-5 教学方法手段(0.14)

Ⅲ-6专业水平及教学素质(0.14)

Ⅲ-7 教学效果(0.13)

教学设计准备

(0.2) Ⅰ-4 教学设计与准备(0.2) Ⅱ-3 备课与定位(0.1)

Ⅱ-4 教学内容与环节设计(0.7)

教学过程控制

(0.2) Ⅰ-5 教学过程组织(0.05)

Ⅰ-6 教学方法应用(0.05)

Ⅰ-7 理论实践结合(0.05)

Ⅰ-8 教学手段运用(0.05) Ⅱ-5 教学控制与互动(0.1)

 

Ⅱ-6 教学方法手段运用(0.1)

 

教学素质

与业务水平

(0.2) Ⅰ-9 教学水平(0.25) Ⅱ-7 教学能力(0.2)

教学效果

(0.2) Ⅰ-10 整体教学效果(0.25) Ⅱ-8 教学效果(0.2)

说明:

(一)学生评价的实施:(权重:0.5)

学生评价数据采集来源于学生即时评价打分或毕业生即时评价打分的各分值累积后的加权平均值。

1.该项测评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每学期于理论课或实操课结束前进行一次,参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得少于80%。

2.组织者要指导学生认真、正确、完整地填写“教师教学质量学生评价打分表”并当场收齐后上缴。

3.为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合理,汇总时按参与测评学生人数去掉前10%和后10%后进行加权平均。

(二)同行评价(权重:0.2)

同行评价数据采集来源于科室督导组听课后即时打分的分值,以及本部门教学管理人员对该教师评价分值累积后的加权平均值。

(三)学校专家督导评议(权重0.1)

学校专家督导评议数据采集来源于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对该教师听课后的即时打分的分值,每次听课评价分值累积后的加权平均值。学校督导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九条 检查与评估分数统计工作

 1.教务处每学期汇总所属教师的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分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2.教务处将统计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条 检查与评估结果的反馈

1.教师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结果,定期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公布。

2. 教师对评价结果不服或认为需要解释的,可向科室提出申诉,科室经查证认为评价结果确实失实的,可做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查处理,并在两周内给予答复。对有预谋地干扰评价成绩的学生或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结果的效用

1.评价结果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评价结果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到下一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产生为止,一般不超过一年。

3. 各教研室要根据教师的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对整改效果不明显、学生反映意见大的,暂停或暂缓安排其教学任务。连续两学期评价成绩末位者,调离教师岗位。

4.评价成绩达到优秀的教师可申报学年度“优秀教学质量奖”。

第四章 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资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各种资料是教学工作开展情况、教学质量优劣的具体反映。各部门应重视利用教学质量检查结果,认真做好分析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教学和实操质量检查有关重要资料,纳入教学档案管理范围,作为各项检查和评估、考核各教研室工作和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1.6.3 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疏通教学质量信息交流渠道,充分发挥行之有效的监督和调控作用,使船员培训中心的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航海专业教育教学各项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

1.省船员培训中心全面负责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的开展。

2.教务处是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3.教务处每学期根据教学工作需要,选拔和聘任教学督导人员并报船员培训中心审批。

二、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对中心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评议和调研,及时掌握教学第一线动态,反映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中心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具体如下:

        1.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随机评价。通过开展听课活动,就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效果进行评价,同时指出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主要优点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每次听课后,都应填写《课堂/实训教学评估表》和《评课反馈意见表》,将评价意见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并由授课教师签名确认,评价意见将作为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依据。

  2.在听课评议的基础上,应把工作范围扩大到实训(验)、实习教学、适任评估、课程设计、毕业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督导。

  3.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4.及时向教务处推荐课堂/实训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以便组织观摩教学。为培训中心评选教学质量优秀奖提供参考意见。

5.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使之早日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

6.开展对船员培训中心教风、学风、教学质量、办学特色和水平的调查研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为培训中心的专业建设、教学计划和教学基本文件的修订等提供建议。 

三、教学督导组的工作任务

  1.每学期初向中心提供督导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安排表,学期末提交督导工作总结。

   2.每学期第二周开始,在培训中心范围内随机听课,督导组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一般不少于20节。组织开展听课、评议和反馈。

听课方式:

  (1)“地毯式”听课;

  (2)重点听课;

  (3)导向性听课,如:多媒体课,示范课、实训课、评估课的听课。

   3.为新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制定指导计划,并进行指导。

  4.参加每学期的教学质量调查学生座谈会。

  5.按照《教学督导工作流程图》进行操作。

   6.每月5日提交上月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月度总结。

   7.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课堂/实训教学评估表》和《评课反馈意见表》报教务处进行汇总。

   8.不定期召开碰头会,商讨和交流听课情况,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9.不定期与学生和教师交流,了解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

   10.做好每周一次的学生信息反馈工作,每2周一次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班级,月末填报《教学质量学生信息反馈汇总表》。

   11.组织学期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教学督导工作内容

         1.以听课为主要形式,了解教师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训、组织考核等各教学环节实施情况,检查教师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是否体现航海教育的特色,是否体现现代教育方法的运用,是否有利于培养目标的实现。

    2.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研讨,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中心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图书资料建设等研讨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3.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了解中心的教风及学风建设情况,了解教师教学工作情况以及执行中心《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4.教学督导组集体讨论研究学年、学期督导工作任务,每学期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学期初召开工作布置会,学期末召开工作总结会,期间不定期召开有关专题会。

    5.督导组听课一般不事先通知,可以在课后就教学问题与被听课教师进行交流。

    6.教学督导组成员集体听课后的评价意见,须经督导组集体讨论后方可向被听课教师反馈。

7.对中心教师的教学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其它

        1.培训中心根据督导成员教学检查、听课、评课等的工作量,为督导组成员发放一定的工作酬金。对贡献突出的督导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2.全体师生对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及时准确地为教学督导组提供所需材料。

3.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本制度自2009年2月22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教学督导工作流程图




附件:

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教学督导工作流程图






















1.6.4 教学质量学生信息采集和反馈制度

一、开展工作的目的及任务要求

    为了进一步做好教师教学质量学生信息的调查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教学质量信息,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教学相长,促进良好的教风、学风的形成,为船员培训中心的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掌握准确、可靠的信息,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二、教学质量学生信息采集和反馈流程图

    

























         三、教学质量学生信息采集和反馈实施步骤

   (一)聘任“教学质量信息员”

    各班级聘任一名“教学质量信息员”。该信息员可以是本班学习委员或是其他同学,信息员的选拔条件是:思想品德优良、为人正直、责任心强,对工作勤恳认真,善于与同学沟通。每班的“教学质量信息员”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若更改必须向教学部上报,以便及时修改存档名单。获聘为“教学质量信息员”的同学将被授予聘书一份,聘期为一个学期。

   (二)组织召开信息员会议

    1.讲解工作的目的及任务要求

    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内,组织召开信息员会议。讲解该项工作的目的及任务要求,做好教学质量调查工作,及时发现教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了解学生对培训中心教学工作的要求、意见及建议,加强师生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师生在教学过程中的配合与协调,实现教学相长,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2.明确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1)公平、公正和及时准确地反馈本班的教学质量的情况;

   (2)收集本班的教学质量信息,包括本班同学对中心的教学工作、对教师等的要求、意见及建议;

   (3)填写《教学质量学生信息反馈表》,必要时可附上本班同学的建议和意见,于每周星期一上午9: 45-10:10上报教务处;

   (4)将《教学质量处理意见单》的内容及时向本班通报。

   (5)信息员在每学期个人综合测评任职情况一栏中可以加5分。

   (6)逢双周星期一上午9: 45-10:10发放《教学质量学生信息反馈表》及转发《教学质量处理意见单》。

   (三)对学生教学质量信息的处理及反馈

   (1)教务处分专业、分年级处理教学质量学生信息,填报报表,通报本培训中心及相关教学部门。

   (2)召集信息员反馈会议,通报教务处对学生反映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教学质量学生信息反馈表

信息员签名 专业班级  


欢迎您对培训中心的教学条件、教学计划、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工作以及学生的听课、实训、实习、作业、考试等学习状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意见,调整我们的工作,使中心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同时,也鼓励你能选择一定方式直接跟任课教师进行沟通。

序号 任课教师

课程名称 班级学生对该课程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及改进建议

(写上一些具体的要求项目)

其他教学质量方

面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办法:                                                年   月   日

注:非教学信息员学生也可使用本表向教务处反映有关教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1.6.5 听课及反馈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船员培训中心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对教学质量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搞好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从而迅速提高船员培训教学质量。结合船员培训中心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实行听课及反馈制度如下:

    一、听课及反馈的任务要求

    (一)对教学管理人员的任务要求: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要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全面了解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须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听课(包括实训(验)、实习课,毕业设计和答辩),并通过听课,为中心教学质量的提高,更快适应海运业形势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和对策。

    (二)对教师的任务要求:各教研室应组织教师相互听课,切磋研究教学问题,在教研室内组织公开课,开展教学观摩及教学经验的介绍与交流学习活动,听课后要组织讨论,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通过听课和讨论,深入到对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等提出修改意见与具有前瞻性的、建设性的建议及措施。

    (三)对学校级督导组的任务要求:学校督导组组织专家集中或随机听课,每次听课原则上分为两人一组,听课后要相互交流意见、研究评价,根据实际需要集体讨论,并认真填写《课堂/实训教学评估表》和《评课反馈意见表》,听课之后要当即反馈或在听课后一周内进行反馈,须由被听课教师签名确认。听课结束后,将《课堂/实训教学评估表》和《评课反馈意见表》交由中心教务处存档。

    (四)对中心教学督导组的任务要求:

    督导组组织听课时,每次听课原则上分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组,听课后要相互交流意见、研究评价,填写《课堂/实训教学评估表》和《评课反馈意见表》,听课后由听课人当即反馈或在听课后一周内进行反馈,被听课教师签名确认。《评估表》和《评课意见反馈表》交中心督导组分析汇总并保存。《课堂/实训教学评估表》和《评课意见反馈表》每月随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月度总结上报教务处和中心。

    (五)听课后反馈的要求:对老师评价反馈时,应注意肯定老师上课的优点及可推广的好经验,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措施,坚持以“导”为主的宗旨。《评课意见反馈表》须由被听课的老师签名确认。

    二、对听课数量的具体规定

    (一)分管中心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数量不少于6节。

    (二)中心主任每学期听课数量不少于8节。

    (三)各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数量不少于12节。

    (四)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数量不少于8节。

(五)教师每月听课数量不少于2节,新教师每周听课不少于1节。

(六)教学督导人员每周听课原则上不少于4节。

三、其它

(一)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从2009年2月22日开始执行。


1.6.6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船员培训中心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在教学事故发生时能及时作出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的一切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 依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六类,即: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材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第五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报告、调查与认定

第六条 学生、教师、班主任、教学督导、教研室、教务处、质管办、学生工作处、综合办及其他部门、个人均有权监督教学工作的运行状况,收集和传递教学事故信息。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所属部门或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所属部门和教务处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或损害。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以内,向所属部门和教务处递交书面报告,实事求是地说明事故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并作出深刻检查。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将事故投诉至教务处并填写《教学事故投诉登记及处理结果反馈单》的相关内容。教务处负责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完成《教学事故投诉登记及处理结果反馈单》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教务处门负责根据中心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须反馈至事故责任人并报中心和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室。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部门提出通报批评;扣发当月津贴100元;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凡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教务处提出通报批评;扣发当月津贴200元;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凡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中心提出通报批评;扣发当月津贴300元;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评奖和申报晋升职称。凡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中心可酌情实行缓聘或解聘。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教研室,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当年教研室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对隐瞒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或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一般事故、严重事故或重大事故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教务处在不定每期下发教学简报中,应对当期发生的教学事故予以全中心通报。

第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请复议,中心负责组织进行复议,并报中心办公会审定,在受理申请后十五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参考本办法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22日起执行。

 

附表:

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教学事故投诉登记及处理结果反馈单



附表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分类 级别 认 定 细 则

Ⅲ级 1.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以及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者。

2.上课无故迟到不满5分钟或提前下课不满5分钟的。

3.教师已事先请假,而教务处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4.课堂教学资料不全(教案、教材、教学日历、学生记分册、学生考勤表)或不规范。

5.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6.教师上课仪表不整或服饰(穿着和装饰)不符职业身份、举止不文明。

7.教师上课未关闭通讯工具或未调整到震动状态而干扰教学秩序。

8.教学日历、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不按规定时间上报。

9. 整个学期对布置的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达1/4以上。

10. 对学生不考勤,对课堂秩序不管不问,教学不负责。

Ⅱ级 1.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舍弃原定1/4以上教学内容;擅自提前结束课程2节课以内。

2.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不满10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不满10分钟的。

3.教师醉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者。

4.课堂上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影响者。

5.无故旷课、停课不满2节课。

6. 教师擅离课堂外出办理其它事情,严重影响教学。

7.教师不按教学需要布置作业。

8. 课堂教学不按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实际进度与教学日历进度可相差4学时以内),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

Ⅰ级 1.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违反国家法律内容,散步传播淫秽内容。

2.对学生实施体罚,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非客观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学安排或接收教学任务,且态度恶劣。

5. 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的。

6.无故旷课、停课2节以上的。

7.擅自提前结束课程一周以上。

Ⅲ级 1.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设备、仪器准备好,或不按时开门,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2.实验设备、仪器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不按质量体系规定填写实验室资料;未按规定要求将实验档案材料归档。

4. 指导教师无故不到现场指导学生实验实习。

5. 实践课上课无指导书(任务书),未给学生布置具体适量的任务和要求。

6. 实践课实际进度与教学任务书或实践教学日历的进度相差4学时以上,不满8学时的。

Ⅱ级 1.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实训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实训,致使学生实验、实训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2.实验室不按规程操作,发生事故。

3.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4.在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中徇私舞弊。

5 实践课实际进度与教学任务书或实践教学日历的进度相差8学时以上。

Ⅰ级 1.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撤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实训大纲规定的实习或实验内容。

Ⅲ级 1.命题教师不按时交全试题库试卷,造成不能及时印刷,影响考试。

2.试卷中差错达3处以上,考前被及时发现,未影响考试。(命题教师和教研室均承担事故责任)

3.监考教师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如看报纸、杂志、交头接耳等。

4.监考教师迟到不满5分钟的。

5.教师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3处/班以上。

6.监考人员未及时认真清点到考人数以及收回的试卷份数,事后发现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相差不满3例的;或考后将试卷装错;或未如实填写考场登记表。

7.监考老师不按监考要求完成工作的。(情节严重另行处理)

8.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学生考试成绩。

Ⅱ级 1.考试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复习考试期间,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3.试题太容易或题量太少,造成过半数学生不到一半考试时间交卷;试卷中差错达3处以上,影响考试。

4.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或命题教师未抵考场。

5.监考人员放松监考、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隐瞒不报者。

6. 监考人员未及时认真清点到考人数以及收回的试卷份数,事后发现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相差3例以上的。

7.阅卷教师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3例以上。

8.管理人员不按要求管理试卷,造成试卷丢失。

9.学生平时成绩无记载;或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10.教师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

Ⅰ级 1.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教职工泄漏考试内容。

2.试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被迫推迟或改期。

3.监考人员擅自缺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替监考。

4.监考老师在考场包庇、纵容作弊行为,或协助学生作弊。

5.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6.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Ⅲ级 1.因排课、排考、调课不当,在事前接报但未及时处理而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学生未到位,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能在现象发生后接报15分钟内及时处理。

2.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调课,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教师,影响教学秩序。

3.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等资料。

4. 教学任务书(理论、实践)未按时上报造成排课延误。

Ⅱ级 1.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发放了不该发放的证书。

2.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

3.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成绩处理。

4.未报教务处审批,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5.因工作疏忽造成教学计划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

6. 教学计划编制出现明显错误。

7. 因排课、排考、调课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学生未到位,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在接报15分钟内及时处理。

Ⅰ级 1.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虚假证书。

2.管理人员涂改学生成绩或出据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3.其它不遵守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4.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成绩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成绩处理,造成成绩中断等严重后果。

材  Ⅲ级 1.教研室不按计划填报《教材选用审批表》、《教材汇总表》或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2周以上学生未拿到教材。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按计划订购的教材。 

Ⅱ级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开课2周以上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

2.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Ⅰ级 1.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

2.所用教材严重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3.因管理失误,错购教材造成损失在3000元以上。

Ⅲ级 1.教室管理人员疏忽,迟延开门时间5分钟以内,影响上课或考试。

2.管理人员未按时准备好教师上课所需用品等,影响教学效果。

3.教室黑板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失,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直接影响教学和教学效果。

Ⅱ级 1.由于水、电、教室设施准备工作未完成,造成不能正常上课。

2.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习、实验中断。

Ⅰ级 1.因管理不善,造成财产损失及长期停课。

2.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人身伤害。

3.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及影响正常教学。

 

附表2

教学事故投诉登记及处理结果反馈单

编号:

姓名   单位   电话  

  投诉日期  

投 诉 主 要 内 容  

调 查 分 析 情 况  

教务处 意 见    

被 投 诉 者 意 见  

负 责 处 理  部 门 采 取 的 措 施 及 处 理 结 果  

 

 

 

                 

 

 

  

                                                        处理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1.6.7 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环节。为规范航海专业考试管理工作,根据海事局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船员培训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安排

第二条  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期末考试(包括补考)的考场、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三条  考查课的考核工作应在期末停课前结束。

第四条  除闭卷考试外其它形式的考核须经教务处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复习及命题

第五条  复习。期末考试的范围应是本学期课程考试大纲、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要求认真组织学生复习,并安排专门答疑工作。

第六条  命题。海事局要求的统考课程,由试题库抽选试题进行考试;非统考课程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难易适当,考试内容应覆盖本学期讲授的知识。考试题分为A、B卷,份量相当,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审阅。

第七条  考试实行教考分离,由教务处从题库中选题组卷或从试卷中抽取试题组织印刷。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九条  考生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签字笔、圆珠笔、铅笔、无记忆或存储功能的数字计算器等)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参考资料、字典、词典、书籍、笔记、纸张、通讯工具、快译通等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十条  考生答卷时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四)夹带纸条或资料;

(五)偷看他人试卷、答案或资料;

(六)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七)抄袭人试卷或协助他人抄袭;

(八)相互传递物品;

(九)在答卷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以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十)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使用涂改液、胶条;

(十一)让他人替自己考试;

(十二)在考场内携带通讯工具;

(十三)扰乱考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考生在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首先应将自己的姓名、申考类别、申考等级、申考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按需要用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在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在计算机弹出窗口相应位置录入以上相应的信息。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或录入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

第十三条  答题前,考生应认真查核试卷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等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附图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第十四条  答题时,考生应认真查阅试题。如有字迹不清,可举手示意,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十五条  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考生应向监考人员申请,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  开考六十分钟后允许考生交卷,考生交卷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入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后,考生才能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七条  考生不得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八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考生,由中心或海事管理机构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行政措施:

 (一)责令其退出考场;

 (二)终止其考试、评估;

 (三)宣布其该科考试、评估成绩作废;

 (四)宣布其当期考试、评估成绩作废。

第五章  监考守则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必须安排两名以上责任心强、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监考。监考人员需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教师指导学生清理考场,将座位周围及桌洞内物品放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发卷前,监考人员须宣读考场规则,并认真检查考生是否对号入座及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达到要求后方可发卷。发卷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清点试卷页数,考试期间,监考教师组织考生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题目字迹不清楚者,经主考教师确认后监考教师可写在黑板上,并提醒考生改清楚考卷。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收发试卷。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提前或延长时间。

第二十五条  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根据实到考试人数,点清试卷份数。《考场记录表》由教务处签字后随试卷整理装订。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须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看书、谈话或做其他工作,不准擅自离开考场,不准使用通讯工具。监考教师玩忽职守,无视或包庇违纪者,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试作弊与考试违纪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者考试材料者;

(五)相互传递物品、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六)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考试工作人员者;

(七)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的雷同卷者;

(八)其他严重违犯考试纪律者。

第二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使用通讯设备者; 

(五)考试结束前在考场外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未经监考老师许可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九条  考试作弊与考试违纪的处理

(一)处理程序

考试作弊与违纪行为由监考教师(2人及以上)共同认定,并提出处理原则意见,由班主任核实、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教务处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人员。

(二)考试作弊与违纪的处理

1.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并取消考试成绩;凡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考试成绩。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补考或重修,并取消本学年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等评选资格。

2.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考者,该门课程计零分,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或重修。

3.参加国家、省、市、海事局等国家教育考试作弊与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检查与巡视

第三十条  船员培训中心成立检查巡视组小组,于考试日巡视检查所有考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在考试结束后填写考试情况汇总表,注明作弊、违纪考生的姓名、班级、课程名称、情节及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教务处与船员培训中心审核所有专业考试作弊、违纪、监考教师违反监考守则的情况,下发考试情况通报。

第八章  阅卷与报成绩

第三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阅卷,对于教考分离的课程应实行流水阅卷。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抽样检查教师的阅卷情况,及时处理阅卷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五条  学生单科成绩单由任课教师打印或用碳素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准确无误,不及格成绩用红笔标出,作弊、违纪、旷考、缓考等均需在备注栏中注明。由任课教师签字后于考后三天内报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附单科成绩电子版)。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向任课教师查询分数,任课教师没有义务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考试成绩一律由教务处审核后由向学生统一发布。

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在新学期开学初的两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对试卷及成绩进行复核的申请。两周后教务处将不再受理复核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评定视课程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统考的理论课与实操评估课分别计成绩。其它课程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听课、出勤、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学生成绩考试课按百分制评分,考查课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分制评分。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各类大赛及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者,其奖励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各教研室应在学期结束后两周内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放假前,各教研室将经核实的各班学生学期成绩汇总表、单科成绩表及该学期成绩数据电子版报教务处存档。

第四十条  试卷应由教务处保留三年,以便备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6.8 专业训练操作规程与实训室管理制度

1   机动救生艇操作规程

1.1 检查

·检查并打开机器冷却水的进口阀。

·检查机器周围有无防碍设备运转的杂物。

·将离合器操纵手柄置于空位。

·将调速器手柄(油门杆)置于低速位置。

·检查燃油、滑油、齿轮调速箱油质、油量。

·打开减压阀,装妥手摇把进行转车确认无异常。

·转舵检查左、右满舵效能。

1.2  启动运行

·当确定一切正常后,手摇机器至适当转速关闭减压阀手柄并继续快速转动直至马达启动为止。

·抓稳手摇把并取下。

·查看冷却水、排烟、油压、水温。

·低速运行5-10分钟(冬季应15-20分钟暖车)。

·查看艇尾螺旋浆周围有无防碍物,同时系好首、尾缆,固定好碰垫。

·低速进行,进、停、倒车效能试验,并确定是否正常。

·运行中要常检查油、水及各参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艇机良好连续的运行。

1.3  停车

·检查并脱开离合器。

·将油门降至低速位置并运行3-5分钟。

·拉动停车手柄直至车停,(冬天应进行防水防冻将艇底水及时排净)。

·艇外部卫生清洁保养,罩上机罩,收好工具等。

2   钻床操作规程

2.1 钻孔前车工件上划好圆线,中间打冲眼;

2.2 检查钻床转动部分润滑情况,准备好刀具、夹具;

2.3 选择合适钻制量和冷却液;

2.4 试车检查各部分运转是否良好,装夹钻头,工件必须夹牢;

2.5 钻孔时先试钻一下,如不合适则调整到适当位置;

2.6 若钻孔较深时,必须将钻头经常抽出孔外,排除铁屑,以免折断钻头;

2.7 钻孔直径超过30mm时,应分2次钻,先钻小孔,后钻大孔;

2.8 钻孔时要不断用冷却液进行冷却;

2.9 钻孔时要严禁戴手套或用手排出铁屑;

2.10钻孔完毕要关闭电源,清洁好现场,卸掉钻头,清点好工具,钻床运动部分加注润滑油。

3    刨床安全操作规程

3.1 操作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扎紧袖口,戴好工作帽;

3.2 启动刨床前,认真检查刨床周围有无妨碍运转的物体,各连接部件要注足润滑油;

3.3 为防止铁屑飞入眼睛,操作时应配戴防护眼镜,不准戴手套;

3.4 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不允许擅自离开刨床或做与操作无关的事情,更不允许在刨床周围打闹;

3.5 不能用手卡住正在运行的刨床卡盘,严禁用手消除铁屑;

3.6 装夹刀具和工件必须牢固,卡盘扳手用完后必须随手取下,以防飞出伤人;

3.7 刨床正在运行时或尚未停稳,不得使用量具测量工件,也不得用手去摸粗糙工件表面;

3.8 严禁随便折装刨床上的电气设备和其它附件。

4    铣床安全操作规程

4.1  铣前工件划好件,做好标记;

4.2  检查铣床各部分润滑情况,并向各油嘴加注牛油;

4.3  选择合适的铣削量和铣刀;

4.4  夹牢铣刀,试验各运转手柄是否良好;

4.5  工作前,测试机器是否正常,确定正常后,选择合适的速度,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4.6  铣床工作时要不断用冷却液进行冷却;

4.7  不准戴手套或用手排出铁屑;

4.8  工作完毕后,关闭电源,整理好工具,清洁现场;

4.9  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    C616普通车床操作规程

5.1  开车前应充分熟悉车床运动系统和附件,各种手柄的功能和变更次序;

5.2  工作时应检查手柄位置的正确性,使变换手柄保持在定位的位置上;

5.3  在车床各部分运转时,不得变换手柄;如若违反,将严重损坏车床;

5.4  注意车床的润滑系统,不得使各箱件的盖任意敞开;

5.5  由使用冷却液的工件转变为不使用冷却液加工铸件时,须仔细清洁机床因铸铁的渣空与油泥混合的物质,如落到元极下,会将导轨磨损。

5.6  定期检查、清洁、汽却液箱的污物和切屑。

5.7  须定期检查传送皮带的松紧程度,调整适当,并熟悉手柄的功用。

5.8  若使主轴快速停止,应使用脚踏刹车装置,防止打坏齿轮。

6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6.1  操作前,穿好工作服,扎紧袖口,戴好防护帽。

6.2  配戴防护镜,不准戴手套。

6.3  集中精力,不准打闹。

6.4  不能用手刹住正在旋转的卡盘,齿轮、丝杆等,不能用手清除铁屑。

6.5  装夹刀具和工件必须牢固。

6.6  车未停稳,不能用量具测量工件,不能用手摸粗糙表面。

6.7  不能随便折装部件。

7    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7.1  学生进入实习场地实习时,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帽,听从老师安排。

7.2  车间内要有足够光线和照明,台钳桌布置合理。

7.3  实习场地内要保持清洁和卫生。

7.4  工具安放位置按下列要求。

7.5  工具合理放在钳台上,各自排列整齐不能伸出钳台边缘。

7.6  量具和工具不能混放在一起,应放在量具盒或专用板架上。

7.7  常用物件放在工作位置附近。

7.8  工具收藏时要整齐放入工具箱内。

7.9  钳台两侧同时有人操作时,中间必须有安全网。

7.10  在钳台上进行鉴削工作时,要有防护网,清除切屑要用刷子和铁钩。

7.11  工作前穿戴好防护用品。

7.12  使用电器设备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触电。

7.13  钳台上使用的工作灯必须用安全电压。

7.14  使用的工具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7.15  车间内各种机械设备的运转部分必须有防护罩壳。

7.16  使用电动工具时,要有绝缘防护和安全接地措施。

7.17  使用权砂轮机要戴好防护眼镜,保证安全用电。

7.18  使用砂轮机和钻床时不准戴手套。

7.19  使用台虎钳夹持工件时只可用手力,以免损坏其丝杠和螺母。

7.20  台虎钳保持清洁,活动部分经常加油润滑。

7.21  在实习场地不得擅自使用不熟悉的工具设备。

8    电焊安全操作规程

8.1  工作前,穿戴好劳保用品,准备好所需工具。

8.2  电焊机一二次电路必须调整,外壳有良好的接地;电线、电机、焊把应有良好绝缘。

8.3  工作前,仔细检查周围有无易燃、易爆物品。

8.4  焊机接线必须正确,电焊把软线横截面积应按规定选用。

8.5  开机时,手套应戴好,面部侧对电闸门,推拉应迅速。

8.6  不得焊补带压力的锅炉或压力容器。

8.7  在可燃物附近焊接,必须有一定安全绝隔。

8.8  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电源,整理现场,查看有无事故隐患后,方可离开。

9    气焊安全操作规程

9.1  穿戴好工作服、手套、墨镜。

9.2  仔细检查氧气,乙炔管有无泄露、断裂、接头是否牢固。

9.3  检查焊炬是否良好,火焰调节旋纽是否灵活。

9.4  用专用工具打开氧气瓶阀, 乙炔瓶阀。

9.5  调节氧气,乙炔减压器旋柄,使压力在规定范围内,并观察瓶阀,减压器是否泄露。

9.6  检查焊炬接头,旋钮是否漏气。

9.7  当一切无误后,扭开乙炔旋钮,用点火器点火。

9.8  严格按照操作要领正确操作,严禁将火焰朝向人、瓶口、减压器、输气管等。

9.9  小心操作,防止烧伤、烫伤。

9.10  工作结束后,将所有用具检查归位、消除隐患。

10    氧气瓶使用注意事项

10.1  氧气瓶应直立于存放在专门房间,房间内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照明用防燥灯;

10.2  开取瓶帽时,用专用扳手,禁止铁器敲击;

10.3  氧气瓶不得沾染任何可燃物质,以免发生事故;

10.4  冬季使用如瓶阀冰结,应用热水或蒸气加热解冻;

10.5  氧气瓶内氧气不可全部用完(一般不少于0.1—0.2Mpa的压力),以便鉴别气体性质和清除瓶口杂质;

10.6  氧气瓶搬运时避免碰撞,运输应用小型车辆捆绑牢固;

10.7  定期检查,如有腐蚀、锈蚀禁止使用;

10.8  平时做好保养、清洁工作。

11    乙炔瓶注意事项

11.1  乙炔瓶不能受到剧烈震动、撞击,以免影响乙炔存量;

11.2  乙炔瓶在工作时应直立放置;

11.3  乙炔瓶表面温度不能超过30—40℃(温度过高会降低丙酮对乙炔溶解度);

11.4  乙炔减压器与乙炔瓶连接必须可靠;

11.5  乙炔瓶内气体不能完全用完,最少留有量压力不少于0.05Mpa;

11.6  单独存放,远离火源,通风透气,照明应选用防爆型照明灯;

11.7  严格按规定操作,冬季严禁烘烤,夏季禁爆晒;

11.8  使用完毕后,关闭瓶阀,松开减压器阀。

12    砂轮机操作规程

12.1  启动前检查砂轮机各部分是否正常,防护罩是否安装妥当,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12.2  将砂轮机开关扳到启动位置,倾听声音是否正常,等达到稳定转速后方可使用;

12.3  学生须站在砂轮机正面,严禁侧面操作;

12.4  不准将工作物与机器猛撞,应逐渐加压力,避免引起爆炸;

12.5  砂轮机两块砂轮磨损量应大致相同,其直径差最大不超过20%;

12.6  除更换及维修时需拆除防护罩外,平时严禁无罩操作;

12.7  砂轮机使用时,若发现异常声音应立即停止操作,检查因等消除异常后才能重新使用;

12.8  在砂轮机上操作要戴防护眼镜;

12.9  工作结束后关闭电源,将机器周围打扫干净。

13   钳工车间实习制度

13.1  学生要严格按照钳工操作规程操作。

13.2  穿好工作服,戴好眼镜,仔细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到位。

13.3  爱护设备,好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13.4  禁止吸烟,打闹。

13.5  严格遵守操作纪律,听从老师统一安排。

13.6  学生之间要相互协作,杜绝危险。

13.7  实习完毕后,工具归位,清扫工作台。

14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14.1  学生进入存放消防设备的房间,必须听从老师指挥,不得私自开动任何设备;

14.2  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性质,按老师要求使用与搬运;

14.3  不得擅自打开灭火器阀门,注意自身安全;

14.4  各种灭火器材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动;

14.5  使用各种消防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规则,以防发生事故;

14.6  按规定定期检查设备的状态,出现破、坏、漏现象要及时报告老师,以便更换;

14.7  消防设备存放的房间要保持清洁,安排学生打扫卫生。

15   模拟海上急救室管理规定

15.1  学生进入教室后,听从教师统一安排,不可擅动任何设备;

15.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如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5.3  禁止在教室内吸烟、打闹、喧哗,保持教室内安静;

15.4  按老师既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实操,不做与课程无关的事情;

15.5  学生要有纪律、有秩序进行实操,指导老师可将学生进行分组,使学习有序、合理;

15.6  学生使用完设备后,要将器材放回指定位置;

15.7  保持教室内整洁。

16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6.1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列入议事日程,由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

16.2  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16.3  实验室应设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6.4  实验室内贵重、精密、稀缺仪器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和保养。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16.5  实验室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要按有关规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任意乱放。

16.6  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水、电、气、门窗等的安全检查。

16.7  实验室要加强防火、防盗措施。实验现场禁止吸烟,禁止明火作业。

16.8  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或借用,严禁在消防器材周围堆放其它物品。

16.9  发生失火、被盗、人身损伤等重大事故,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查明情况上报。凡不上报或隐瞒事实真相者,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造成事故者,予以严肃处理。

16.10  每学期主管部门与基层领导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7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7.1  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严格执行领用、借用登记手续,定期清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17.2  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掌管和使用,使用时要做好记录。

17.3  爱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对不常使用的设备妥善保管,定期通电,学期末进行全面维修保养.

17.4  严格使用制度,校外借用须经设备主营部门及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借用手续。

17.5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发生问题或事故应及时报告,待查明原因后,视情况进行处理。

17.6  仪器设备严禁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的报废,须经技术鉴定,提出报告,逐级上报批准。

17.7  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要认真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报帐手续。

18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18.1  由于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或性能下降,应予以经济赔偿。责任事故系指:

    1、不按技术规程操作,不听从指挥者;

    2、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操作仪器设备者;

    3、未经审批手续,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者;

    4、在实验教学过程中,由于指导人员不负责任者;

    5、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挪做私用者;

    6、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变质者;

    7、因管理人员交接不清、督察不力而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者;

    8、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的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者;

18.2  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所属单位必须及时报告资产处按价赔偿,如果隐瞒或推迟不报、情节严重者要加倍赔偿。

19   实验室环境卫生与安全检查标准

19.1  实验室应保持文明、整洁、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各项规章制度要上墙。

19.2  实验室要建立卫生分担区,做到文明卫生,人人有责。每周要大清扫一次。

19.3  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工作,对有害物质及危险品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妥善处理三废物品。

19.4  配有消防设施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挪用或借用,并保证其完好可用。

19.5  实验室各房间内要做到窗明、地净;设备、工具、家俱等摆放科学,排列有序,工作台面洁净;严禁设“房中房”;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19.6  实验室周围的环境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室内过道要畅通。

19.7  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仪器设备无积尘;防止器材损坏、受潮。

19.8  实验人员应搞好个人卫生,衣着整齐;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要按规章制度处理。

19.9  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墙上、门、窗不准挂、贴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20   实验室工作规则

20.1  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完成各项实验项目。

20.2  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20.3  凡在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项工作,必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方可进行。

20.4  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指导,培养学生求实的实验态度。

20.5  实验结束,实验人员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技术状况,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20.6  实验室物品校内借用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校外借用,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20.7  搞好实验室环境卫生,保持室内整洁,仪器设备无积尘。

20.8  实验室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室中修理。

20.9  实验室应设兼职人员管理帐物,负责验收入帐保管等工作,并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定期对设备进行帐物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21   专业教室规则

21.1  凡进入本专业教室上课或使用者,必须按本室规则行事,注意爱护各种教学设备仪器等,不按规则办事或因过失损坏设备者,应按情节处理,学生上课不得随意触摸室内的教学仪器。

21.2  学生上课时要爱护本室的桌、椅、板凳等,不准在课桌面上乱写乱画,更不能用粉笔或其它等乱画屏幕和黑板。

21.3  教学仪器的动力电源和设备仪器等,不得乱插乱拔,注意安全和防火,离开本室前一定要将动力电源拔掉,注意关上门和窗并插好,方能离开本室。

21.4  上课时除课堂上所需书本外,课桌洞内不准乱放废纸杂物等,更不能随地吐痰,注意室内卫生,严禁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保持室内肃静。

21.5  如需借用本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经领导同意后与管理设备者签写借条借取,要保证完好无损借出、归还,以上是本室的暂行规定,请遵守。

22   学生实验守则

22.1  学生必须按时到实验室上实验课,做好课前预习。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22.2  进入实验室后要保持肃静,保持实验室的整洁。

22.3  学生进入实验室后,按指定位置就位,实验中要仔细观察,并认真记录各种实验数据。

22.4  在实验教学中,学生必须严肃认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22.5  在实验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经实验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能恢复实验。

22.6  实验结束应及时交实验报告,并将仪器设备等整理清点放好,经实验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22.7  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价赔偿。由于其它原因,视情节作出处理。

22.8  本规则由指导教师、实验人员负责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则者,令其停止实验。





1.6.9 海上专业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专业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实习效果和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上专业的认识实习和毕业实习,日常教学实习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副主任领导下,对实习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习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2.负责实习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3.审核、批准实习教学大纲与实施细则,审批实习工作计划。

4.选择、落实实习地点,协调、审批实习基地。

5.组织实习工作检查、总结、交流和评估。

第四条  各教研室负责实习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定实习教学大纲。

2.负责制定实习工作计划,确保实习教学任务顺利实施。

3.做好实习前、中、后各项工作。

4.指派实习指导教师,审批实习指导书及相关材料。

5.负责实习的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实习进展及实习效果。

6.负责制定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组织实习考核与交流。

7.负责实习经费的安排和开支审核。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教研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有关准备工作。

2.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对实习过程的各项工作负责。

3.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并定期向教研室、实习单位汇报。

4.认真指导,严格要求,教育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

5.按规定控制实习经费的开支,专款专用。

6.批改学生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

7.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工作总结,书面报教研室及教务处。

第三章  实习方式

第六条  海上认识实习采用集中方式进行,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到指定的单位或船舶进行实习。

第七条  海上毕业实习采用分散方式进行,学生按预分配结果到实习单位接受所在单位指导和安排进行实习。

第四章  实习纪律与考核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习或中途回校者,须事先征得教研室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第九条  凡不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规定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安定和实习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保证实习安全,如有违反造成损失者,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照实习大纲要求,撰写实习日记、实习报告、专题报告等。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完成任务的数量与质量、运用所学知识和操作的能力,并根据学生日常表现情况,按有关规定评定实习成绩。

第五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教研室、带队教师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认识实习者,由教研室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做实习的机会,补做实习应按规定缴费。

第十六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海上毕业实习者,经个人申请,教研室审核,培训基地批准,可由教研室指定题目,写出不少于二万字的学习笔记及五千字以上的专题报告(论文)代替海上毕业实习报告及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6.10 学生实验守则

    1、学生必须按时到实验室上实验课,做好课前预习。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2、进入实验室后要保持肃静,保持实验室的整洁。

    3、学生进入实验室后,按指定位置就位,实验中要仔细观察,并认真记录各种实验数据。

    4、在实验教学中,学生必须严肃认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5、在实验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经实验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能恢复实验。

    6、实验结束应及时交实验报告,并将仪器设备等整理清点放好,经实验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7、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价赔偿。由于其它原因,视情节作出处理。

    8、本规则由指导教师、实验人员负责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则者,令其停止实验。

1.6.11 专业教室规则

    1、凡进入本专业教室上课或使用者,必须按本室规则行事,注意爱护各种教学设备仪器等,不按规则办事或因过失损坏设备者,应按情节处理,学生上课不得随意触摸室内的教学仪器。

    2、学生上课时要爱护本室的桌、椅、板凳等,不准在课桌面上乱写乱画,更不能用粉笔或其它等乱画屏幕和黑板。

    3、教学仪器的动力电源和设备仪器等,不得乱插乱拔,注意安全和防火,离开本室前一定要将动力电源拔掉,注意关上门和窗并插好,方能离开本室。

    4、上课时除课堂上所需书本外,课桌洞内不准乱放废纸杂物等,更不能随地吐痰,注意室内卫生,严禁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保持室内肃静。

    5、如需借用本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经领导同意后与管理设备者签写借条借取,要保证完好无损借出、归还,以上是本室的暂行规定,请遵守。

1.6.12 实验室工作规则

1、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实训大纲,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完成各项实验项目。

    2、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3、凡在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项工作,必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方可进行。

    4、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指导,培养学生求实的实验态度。

    5、实验结束,实验人员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技术状况。

    6、实验室物品校内借用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校外借用,须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7、搞好实验室环境卫生,保持室内整洁,仪器设备无积尘。

    8、实验室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室中修理。

    9、实验室应设兼职人员负责验收保管,帐物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部分  安全防护制度

2.1 人身安全防护制度

2.1.1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培训中心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培训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培训中心主任是培训中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培训中心安全工作由培训中心主任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部门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培训中心每学期要对师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师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园内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存,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周、教师值周制度;加强培训中心教育教学、实验实训活动的管理,保证培训中心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培训中心安全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培训中心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主任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培训中心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培训中心规章制度,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主管部门。

8、培训中心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池塘、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2.1.2 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培训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培训中心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室、实验实训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培训中心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食堂人员使用煤气、天然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1.3 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培训中心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培训中心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培训中心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培训中心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不良分子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4、双休日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6、建立培训中心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教师救护队,高度警觉,随时出动。

2.1.4 集会、出操安全管理制度

1、培训中心集会、做操应由班主任跟班,培训中心军事教官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 

2、培训中心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要按培训中心规定线路行进,由教官、班主任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3、培训中心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培训中心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对集会、做操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2.1.5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培训中心餐厅、体育活动场所、大教室、多媒体教室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综合办同意。综合办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2.1.6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培训中心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培训中心综合办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培训中心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培训中心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

2.1.7 学生日常安全制度 

1、上下楼自觉靠右行走,不急行,不拥挤。

2、严禁在楼道上、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3、严禁攀爬培训中心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阳台及树木、球架、不准上楼房天台。

4、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进校。

5、若照明灯和电风扇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班主任或学管部,由综合办联系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得打开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6、大扫除时注意安全,对高处的玻璃窗和无阳台窗子的外部,不要勉强擦拭。

7、严禁私自外出游泳。

8、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9、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班主任、老师或教官。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10、上实验实训课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安全要求完成实验实训。

11、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

12、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3、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个别行动。

2.1.8 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2、培训中心要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包括知识讲座讲座、实操演练等,增强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

3、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

4、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5、培训中心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6、培训中心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7、不准歧视“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8、培训中心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9、学生要严格遵守实训、实操制度,服从老师的安排,严格按照实操规程进行实训。

2.1.9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居住的场所,全体同学必须自觉做好集体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一切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2、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学生都有义务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培训中心有关部门,并要机智地控制可疑人员。

3、任何学生不准将外人留住本宿舍内。

4、学生除父母外,一律不准在宿舍内接待外来客人。

5、上课时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不准私自留在宿舍里。

6、学生公寓实行楼层,房间安全值日生制,值日生必须按时关锁门窗,保管好钥匙不得乱借乱丢,负责安全检查。

7、学生公寓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及时收好晾晒衣物,夜间不得将衣物晾挂室外。

8、公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人不准乱动,无故损坏严加处理。

2.1.10 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

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河塘游泳等活动。

5、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


2.2 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2.2.1 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确保校园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得到处理,保障培训中心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培训中心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培训中心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的火灾、地震、洪灾、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以及人为的破坏等重大安全事件。

一、组织与指挥

  (一)培训中心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培训中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培训中心领导及相关部门、教研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任组长。

  1、指挥有关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有关人员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求救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上级部门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5、对培训中心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指导。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培训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培训中心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部门组织或负责的教育教学、实验实训活动,活动前应有预见,并根据培训中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事故,主动纳入培训中心预案工作程序。  

  (四)应急状态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培训中心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部门(年段)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服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五)培训中心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培训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二、监测与报告  

  (一)开展突发事件巡视监测。任何人员都有巡视监测培训中心突发事件的责任,值周教师、教学、实验实训活动的带队教师、培训中心安全门卫等人员更有监测培训中心突发事件的职责,一发现事件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苗头,应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采用逐级汇报制度。

1、明确学生宿舍、班级第一报告人,宿舍发生突发事件,宿舍长为第一报告人,集体活动发现突发事件时班长为第一报告人,报告部门:公寓值班人员、班主任,并逐级上报。

2、教职员工及聘用人员、施工人员发现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培训中心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培训中心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随时与上级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3、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4、每个报告环节不超过20分钟,报告时间要有文字记录,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延误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执行培训中心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社会、政府各救治排险机构求救,并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报。在得到指示和未得到指示前,对事故可能影响善后处理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进行保护。

(四)突发事件向外发布情况,需要经培训中心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在确定性质的基础上以集体形式发布,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或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作出决定。任何人员都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三、应急调查与救治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培训中心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培训中心应当立即将突发事件所致的伤亡病人送向就近医院,对无法判断伤情的伤病员,应及时报警求救求援。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疏散、隔离等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放学、疏散等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件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应及时与涉及事件的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在适当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处理结果,或者联系家长进行救治。

四、应急预防监控措施 

  (一)火灾  

  培训中心全体师生发现校园火灾均应及时报警,迅速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发生在教育场所的火灾,教育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并对人员进行安全转移或疏散。如果有伤员,及时抢救。涉火人员必须提交火灾原因的书面报告。补充如下:  

  1、火势比较大,靠培训中心自己的力量难以扑灭,应立即拨“119”报警。  

  2、重点部位或其邻近发生火灾,靠培训中心自己力量无把握短时扑灭,可能危及重点部位,应立即直接拨“119”报警。同时采取自救措施,转移物品,打开消防通道,疏散人员,隔离电源。  

  3、一般火灾情况(火势较小、火势发展慢、损失小、靠培训中心自己力量可以扑灭)应立即组织自行扑火,事后将火灾发生时间、地点、情况、扑火经过、采取的灭火方式和起火原因与后果等以书面形式报综合办。  

  (二)恶性伤亡事故  

  当培训中心内发生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培训中心应急预案处理领导。对未死亡人员培训中心应采取现场急救,无法或无能力救治、或者无法判断伤亡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救治中心等)报警。  

  对恶性伤害事故的原因要进行及时调查,实事求是,配合各部门提供相应证据证件。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以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处理。  

  (三)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

  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等待医疗部门治疗。加强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1、对培训中心全体师生员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在公共卫生场所完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洗手液、除菌消毒肥皂。  

  2、所有师生居所、工作室、人群聚集场所要增加通风的时间和强度。教育师生增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抗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搞好居室卫生,勤晒衣被。  

  3、建议师生员工尽量避免接待外地来访的客人,各种集体性人员聚集活动推迟或取消,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活动。  

  4、一旦发生疫情,严控外来人员进入,教育学生自我保护,限制学生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对培训中心外出工作人员、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经医院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才能复学。  

  5、培训中心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 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必须以生命第一,培训中心可以采取必要的停课。对影响师生安全教育教学活动,都应及时作出安排,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可预见性自然灾害,应在未发生灾害前,作出安全部署,对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龙卷风等,应尽力采取保护和自救措施,事后应及时施救,并向事实情况通过汇报程序汇报。  

  (五)环境污染  

  1、调查培训中心周边的环境污染源, 如果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源头物,因及时向环保部门联系,并备案这些污染源可能产生的污染性质和处理办法。  

  2、产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配合环保部门紧急疏散全校师生,并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疏散过程维护好师生的秩序。  

  3、平时对全校师生进行环保教育和环境污染自护自救教育。  

  (六)人为破坏  

  1、加强校园保卫和巡逻,阻止外来人员进入校内。  

  2、发生爆炸、投毒等恶性事故,及时报警。培训中心应保护生者,进行人员安全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治。  

  3、发生绑架等突发事件,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破案线索。  

4、发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等突发事件,报警,及时送伤者入医,保护现场,调查原因。

(七)食物中毒事件

1、发现情况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培训中心主要领导汇报。

2、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当地卫生院(所)或就近医院,无交通工具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110”请求救助。

3、由饮食服务管理人员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或售饭处。

4、立即组织骨干教师组成陪护人员队伍,由培训中心领导安排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5、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防疫部门报告。

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学校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

4、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2.2.2 紧急报警程序有关规定

一、部门报警

凡是需要报警的部门,部门负责人需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培训中心领导通知分管安全的分管领导,直接通知校保卫科,重大案件要向校长汇报后,由保卫科报案,并填写 “110”报案表。

二、学生报警

学生发生问题需要报警时,由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程序同上。

三、个人报警

凡是以个人名义报警者,当事人应考虑到是否对培训中心产生不良形象,对个人报案产生的后果,责任由报案者自负。

四、具体报警程序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报警程序

(1)

                    教    师                    110警

第一发现者      年级学生       校领导       当地政府

                    科    室                    省交通运输厅

 (2)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公安机关,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110(电话110)。

2、处置措施:

(1)接报后,分管领导、值班干部和有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控制局面。

(2)组织人员按照程序打电话向领导报告。

(3)组织领导根据事态严重程度,边处置情况边向到场领导汇报。

(4)如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往当地卫生所或就近医院进行救治。

(5)如是殴斗事件,除迅速控制局面、平息事态外,应将双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带离现场,其余人员驱散。

(6)如是意外事故,应尽快组织人员抢救,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7)如是社会人员故意来校滋事且较为严重的,须立即拨打公安“110”。

3、注意事项。

(1)各级领导遇事一定要冷静,果断采取措施。

(2)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是:迅速平息、减轻伤亡、保护学生、控制事态。

(3)严格控制社会闲杂人员和家长进入校园。

4、疏散人员。

(1)当事人所在的教室、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应在统一安排下有组织的疏散到安全地带,其余各室关闭门窗,避免更大的伤亡事故。

(2)确保教师特别是学生的人生安全。

(二)火灾事故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培训中心领导,值班干部,消防安全员。

2、报警程序:

(1)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 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在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校区内消防安全员和教师成员为主,其余人员(学生除外)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消防车到来之后,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4)培训中心各级领导和教师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5)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三)被盗案件

1、处置事件的组织:校领导,保卫科,事件部门负责人,培训中心值班干部,公安干警。

2、报警程序: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保卫科报告,保卫科迅速向分管领导报告。

(2)经校领导同意后由保卫科向公安机关报案。

3、处置措施:

(1)接报后,培训中心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4、注意事项

(1)此类案件一般内部掌握,知情者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宣扬。

(2)注意保护现场,以便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3)各级领导要做好工作,不要因此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秩序。

(四)食物中毒事件

1、处置事件的组织:培训中心领导,事件部门负责人,保卫科,培训中心值班干部,卫生防疫部门人员。

2、报告程序:

(1)培训中心领导。

(2)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地方防疫部门。

3、处置措施

(1)发现情况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培训中心主要领导汇报。

(2)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当地卫生院(所)或就近医院,无交通工具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110”请求救助。

(3)由饮食服务管理人员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或售饭处。

(4)立即组织骨干教师组成陪护人员队伍,由培训中心领导安排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5)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防疫部门报告。

4、注意事项

(1)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如有个别家长来培训中心探视,由培训中心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

(4)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2.3 其他安全制度

2.3.1 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办公室门窗牢固,底楼及无人守护通道上的窗户要有保护栏杆,重要的办公室要安装防盗门及技防设施。

2、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人员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3、工作人员都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闯入室内。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培训中心档案室保存,个人存放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放乱丢,严防泄密。

4、办公室的钥匙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或学生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

5、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时注意关锁门窗。有报警器装置的要接通电源,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6、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以防被盗。

7、进办公室随带的小包、脱卸的衣服内应取掉个人手机、现金等,防止被外来人员顺手牵羊造成损失。

8、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人离时注意关闭电源,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2.3.2 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1、培训中心党政公章,各部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都应有专人保管、启用,严格执行领导批准使用制度。

2、任何部门的公章,未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或借给他人使用。

3、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掌握使用原则,不得随便为他人加盖公章。

4、所有保密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培训中心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对象阅办,不得私下传阅。

5、使用保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还保密档案室,不得长期存放,机密以上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泄密。

6、保密文件、资料严格借阅登记制度,应定期清查收回。

7、保密文件、资料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部门。

8、保密文件、资料,应按密级规定的机关负责登记销毁,严格审批手续。

2.3.2 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1、教室的门窗必须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

2、门窗发现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教室门的钥匙班级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落实值日生随时关锁好。

4、学生课桌内除放课本、学习用品外,不准存放其他任何贵重物品(如:现金、钱包、首饰、手表、随身听、计算器等)。

5、学生不准在教室内追逐打闹,随便搬动课桌、椅。

6、学生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

7、教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

8、不准学生在无保护措施情况下擅自登高擦洗户外窗玻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2.3.4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2、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实验室内贵重、精密、稀缺仪器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和保养。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4、实验室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要按有关规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任意乱放。

    5、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水、电、气、门窗等的安全检查。

    6、实验室要加强防火、防盗措施。实验现场禁止吸烟,禁止明火作业。

    7、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或借用,严禁在消防器材周围堆放其它物品。

    8、发生失火、被盗、人身损伤等重大事故,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查明情况上报。凡不上报或隐瞒事实真相者,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造成事故者,予以严肃处理。

    9、每学期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3.5 微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机房是培训中心重点要害部位,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相关人员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2、微机房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机房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用的灭火器具,微机工作人员熟知使用方法。

3、严格控制进出人员,不准任何人将陌生人带入微机房操作微机。

4、要定期检查,严禁登录黄色网站,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私带软盘上机。

5、严禁火种进入微机房,不准在机房内吸烟。

6、学生使用微机,必须服从老师的指挥,按程序操作。注意爱护公物,防止人为损坏。

7、现有的报警设施应经常检查,下班、节假日要及时接通报警设施电源,发现失灵,及时报修。

8、发现微机使用电源损坏,要及时报修,以防造成更大的损失。

2.3.6 办公电脑安全管理制度 

1、各科室教学公用微机为本科室人员使用,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2、任何人不准在教学、办公用微机上玩游戏、聊天和登录黄色网站。

3、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违法或有害国家的议论。

4、做好各微机室防盗工作,门窗要有防盗设施并及时关锁。

5、微机室不准吸烟,更不得使用明火,操作人员离开微机注意及时切断电源。

2.3.7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进出库登记制度,并有专人、专箱(橱)保存 ,实行两人同时加锁开、关的制度。

3、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验多余的应及时退还给保管人员入库。

4、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

5、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藏、保存危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则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2.3.8 图书室安全管理制度 

1,图书、资料严格编目,登记制度,借出收回账册齐全,不定期检查防盗、防湿、防霉、防鼠害、防虫害、防火等设施是否完好。

2、图书、资料分等级存放,特别贵重书刊的借阅实行主任特批制度,贵重书刊要有专人、专橱收藏,保管人应定期核查。

3、门窗要有防盗设施,离开工作岗位,应随手关好门窗,防止书刊被窃。

4、严禁将火种带入图书、资料室,内部消防器材应摆放明显位置,便于救急使用,平时注意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5、节日、寒暑假期间应切断内部电源,实行封闭式管理。

6、对现有报警器材定期检查,发现报警失灵应及时报修。

7、电子阅览室是电子设备重地,为维护网络安全,上机者不准私自装卸、删除随机软件。不准自带设备入内连机操作,严禁烟火,不准吸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品;严禁在可燃物上使用电热器具,电器易发热部位必须做好隔热处理。室内电器设备及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人员应都会使用消防器材。下班前认真清查,关闭各终端机,关好门窗,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2.3.9 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1、多媒体教室列入培训中心安全要害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

2、专人管理,计划安排使用,未经领导批准,闲人不得入内。

3、使用微机应实行登记制度,购入硬、软件严格审批制度,专人负责审查、登记、保存,账册齐全;不得将黄色、有害、国家查禁等不健康的信息输入教学多媒体内。

4、多媒体教室微机价值贵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学生应服从老师或辅导人员的指挥。

5、人离教室要随手关窗锁门,并注意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禁止火种带入室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3.10 实验室环境卫生与安全检查标准

    一、实验室应保持文明、整洁、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各项规章制度要上墙。

    二、实验室要建立卫生分担区,做到文明卫生,人人有责。每周要大清扫一次。

    三、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工作,对有害物质及危险品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妥善处理三废物品。

    四、配有消防设施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挪用或借用,并保证其完好可用。

    五、实验室各房间内要做到窗明、地净;设备、工具、家俱等摆放科学,排列有序,工作台面洁净;严禁设“房中房”;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六、实验室周围的环境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室内过道要畅通。

    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仪器设备无积尘;防止器材损坏、受潮。

    八、实验人员应搞好个人卫生,衣着整齐;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要按规章制度处理。

    九、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墙上、门、窗不准挂、贴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三部分  其他管理制度

3.1 培训中心行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厅“四化”管理和《山东省交通厅工作规则》的要求,推进培训中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培训中心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培训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树立“三育人”思想,着力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观念,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成才为目的,努力培养高素质航海人才。

第三条  培训中心工作人员要坚持以育人为目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顾全大局,讲究实效,相互协调,公正透明。

第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扬“严、实、快、新”的工作作风,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培训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加强相互间沟通与协作。

第六条  主任主持召开校务会、主任办公会等行政会议。工作中的行政事务,须经校务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主任负责签发向上级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意见。

第七条  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培训中心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八条  主任出差、出国、脱产学习、休假期间,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培训中心日常工作。其他培训中心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出差、出国、脱产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补位领导代管,相互补位领导尽可能不安排同时外出。

第九条  培训中心各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本部门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出差、出国、脱产学习,休假期间,委托副主任主持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涉及到人、财、物事宜,由分管主任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目标;要解放思想,按教育规律办事;要清正廉洁,勤奋工作,讲求效率,开拓进取;要深入教学实际,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全体教职工服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行政会议实行校务会议、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校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行政、教学、综合办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校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培训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和布置培训中心行政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培训中心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五)安排布置培训中心阶段性工作;

(六)通报和讨论培训中心其它事项。

校务会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和干部调整等问题须提报联席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主任、副主任交流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

(二)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三)研究处理各部门报请培训中心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决定培训中心行政、教学、后勤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培训中心领导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调整需提交校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策的其它事项。

培训中心专题会议凡涉及到资金、项目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提交培训中心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深入调研,做好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分管领导协调,由分管领导提出主导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会议议事的一般程序是:

(一)听取汇报。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二)发表意见。与会人员根据会前研究形成的意见做简明扼要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就赞成与否表明态度,提出建议。

(三)会议决定。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主持人对讨论的各项议题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校务会议、主任办公会由培训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培训中心专题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签发。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会议实行督查报告制度。有关部门(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落实,抓紧办理。校务会议、主任办公会由培训中心办公室负责督办,专题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落实情况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各行政部门受上级机关委托或自行承办的各类研讨会、交流会、联谊会等,必须提前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规模、时间、会期、经费来源等)报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提请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通知与会单位和参会的人员,并将通知情况作详细记录。记录要包括通知单位、参会人员、时间地点、有何准备、通知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确认等等。

(二)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20分钟到达会场,发放会议材料,做好考勤和相关准备工作。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三)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办部门请假,并提出代替出席会议人选,由会议主办部门统一向主持人汇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代替人可参加会议;请假者要提交或补交书面请假手续,会议主办部门将情况汇总并存档。

(四)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出会场。会场内手机一律调为振动或关闭状态。除培训中心领导、办公室、安全部门负责人可以接听公务电话外,其他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听任何电话。

(五)会场外有紧急事项需向培训中心领导报告时,由会议主办部门与培训中心领导联系。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紧急事项外,非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主办部门要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号下发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各类会议都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内容。

第四章 实行科学决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校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会议前,分管领导应召集部门负责人进行认真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五条  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出台相关政策,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或法律分析,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要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全面履行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按照省交通厅“四化”管理和海事局履约培训的要求,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目标,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为师生搞好服务。

第二十八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坚持按质量体系要求办事,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加强校园管理秩序,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应急机制,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提高师生应对各种问题的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树立服务育人思想,强化后勤服务职能,严格水、电、暖管理,做好节能减排、增收节支工作,提高后勤服务效率、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坚持教学常规检查,坚持教学质量检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以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培养航运公司满意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十二条  树立以校为家的思想,增强建校爱校的主人翁意识,培训中心实行值班制度,为保持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打下基础。具体规定为:

(一)培训中心全体职工都有值班义务。培训中心值班分为二级值班,即培训中心值班、教学秩序和学生秩序值班。

(二)培训中心值班人员由主任、部门负责人和部分职工组成。主要职责为:检查各类值班在位情况;抽查劳动纪律、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情况;抽查校园卫生、安全工作、食堂管理等情况。每周对全校情况检查二次以上,并详细进行登记,及时反馈出现的问题。

(三)教学值班人员由教学部门负责人和教师组成。主要职责为:检查课堂秩序,教师授课情况,晚自习辅导等情况。及时处理日常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检查结果作为教师评价标准之一。

(四)学生管理值班人员由学生科和班主任组成。主要职责为:检查学生的一日生活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教室、宿舍的卫生和遵守纪律情况,检查学生就寝、星期六、星期日在位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各种重大事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二级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检查学生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注意防火、防盗和防止其它不安全因素,预防各类事件的发生。

(六)二级值班人员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注意分析和掌握重点时期,关键时刻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特别是掌握问题人员的动向,杜绝群众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 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接受省交通厅港航局和学校的监督,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对省厅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发现和提出的各类型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培训中心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交通厅港航局和学校汇报。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政班子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定期向教职员工通报培训中心规划、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时通报培训中心的重大事项;加强培训中心网站建设,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培训中心信息,不断增强工作的的透明度,便于职工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重视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重要事件由培训中心主要领导亲自阅处。

第七章 规范公文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省委、省政府、省交通厅、教育厅、国家海事局等上级的文件,除标明有关业务部门收启外,一律由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收启,由综合办主任填写拟办意见,送主任审批。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制发公文,要严格执行上级公文处理规定和《山东省交通厅公文处理办法》,报主任审批签发。主任离校且时限紧急的文件,经请示主任后,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各部门以培训中心名义上报或对外的非正式公共卫生文,需经培训中心综合办审核,经主任同意后上报或对外。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报培训中心领导审批的公文,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明确签署意见。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由分管领导会签后,送培训中心综合办,部门之间如果有分歧,要充分协调解决,经协调意见不一致的,主办部门须将不同意见如实列述,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领导,由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文办理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办理完毕,应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统一归档。

第四十一条  严格公文程序,加快公文的签发、运转、落实、归档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工作分工和公文办理时限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不得延误。所有文件文稿送签时,均应注明各环节(包括各审签人)受理的时间。各部门负责人核稿、会签及培训中心领导签批文件,一般配应于3个工作日内,阅批完毕。

第八章 加强决策督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省委、省政府、省交通厅、省教育厅、国家海事局、泰安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要工作部署,培训中心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领会精神实质,认真抓好落实。

第四十三条  培训中心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一)省委、省政府、泰安市委、市政府有关全局工作的布置任务;

(二)省交通厅、教育厅、国家海事局的工作部署、重要文件、要求落实的重要事项和重要会议决策事项;

(三)培训中心《五年发展规划》、年度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

(四)校务会、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

(五)培训中心领导要求其他督查事项。

第四十四条  决策督查事项按照下列事项进行:

(一)立项通知。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对需要督查重要事项分解立项,报培训中心领导审批后,将督查工作任务落实到承办部门。

(二)跟踪督查。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各承办部门要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

(三)汇总、通报、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对承办部门上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报培训中心领导阅批,并将督查事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十五条  督查分工

(一)上级领导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由上级督查专门部门和培训中心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检查;

(二)省交通厅和海事局的工作部署、专项检查,由主任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查;

(三)《培训中心五年发展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查;

(四)培训中心年度工作目标,校务会、主任办公会的落实情况,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督查;

(五)培训中心部门的专题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督查;

(六)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查。

第九章 健全内事外事制度

第四十六条  培训中心执行省交通厅、港航局和学校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到培训中心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第四十七条  培训中心领导参加上级重要会议,应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于其他领导,并将会议材料交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传阅、归档。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告分管领导,重要事情要向培训中心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3天以上的,应报告省交通厅港航局分管领导和学校。其他领导出差、休假,要事先报告培训中心主任,并告知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时间超过3天的报主任批准,并告知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每周培训中心领导活动和会议安排,并掌握培训中心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外出情况。

第五十条  培训中心内部的请示、报告按以下原则办理:各部门需请示的问题,按逐级请示的原则处理;对来不及请示的重要事项,可通过信息方式进行汇报,事后要向主要领导详细说明原因;对培训中心领导交办的事项,经办人要按领导要求,及时办结并向交办领导报告。

第五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将行政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汇报。对突发性事件、事故、灾情等必须立即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部门的重要事项,在及时向主任报告的同时根据领导的意见向上级领导机关提供信息。

第五十二条  省交通厅、海事局等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由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主持接待,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安排;业务部门来培训中心联系有关工作,由分管领导主持接待,对口部门协调配合;其他需要培训中心领导出面接待,由对口部门请示培训中心领导。所有接待安排执行培训中心接待规定。

第五十三条  培训中心召开的大型会议,需外界报道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其媒体由综合办安排,活动由综合办协调组织,报道内容要经培训中心领导审定,印发的讲话稿,须经本人同意。

第十章  严格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学习培训中心管理和业务知识,掌握职业教育发展形势,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提高工作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五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现场办公,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六条  培训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务必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省交通厅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不得利用职权为部门、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五十七条  培训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培训中心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培训中心内部通过组织渠道提出,逐级进行反映,在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培训中心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八条  培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不得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活动。

第五十九条  培训中心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坚持“严、实、快、新”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属于培训中心管理职能以及与全体教职工密切相关的行政政策、规定、程序要及时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3.2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培训中心的公文处理,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培训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中心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培训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主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培训中心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培训中心配备的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发扬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行文要少而精,要注重效用,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发、公布、传递、复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文的种类主要包括:

1、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2、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3、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指示事项。

4、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达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相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5、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6、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7、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8、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9、函件: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10、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1、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3、签发人,代表机关核准并签发文稿的领导人姓名。

4、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5、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在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6、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7、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8、公文应当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9、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九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二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四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五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业务性公文,由业务部门承办。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综合管理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先引标题,后引文字号,日期写具体的年、月、日。

4、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二十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一条 公文由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草拟和修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三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管理办公室有权进行修改。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二十六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培训中心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二十八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条 没有归案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3 办公用品管理与领用制度

为加强及时、合理地购买、保管、领用办公用品和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本着既有利于工作运转,又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资源成本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低值易耗品和耐用品领用程序、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办公用品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是指办公场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包括:各种纸张、记事本、胶水、笔墨、订书机、文件夹、文件筐、橡皮、移动硬盘、硒鼓、油墨、墨盒等日常办公用品,也包括扫帚拖布、水盆等清扫用具。

第二条  办公用品实行统一管理、部门使用的办法。各部门需要办公用品,必须先提出购买计划,交部门负责人审核,主任批准后,交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集中采购、严格控制管理、分批发放领用。 

第三条  所购办公用品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入库。教职工领用办公用品须到综合管理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再到仓库领用。

第四条  领用部门或个人领用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机、计算器、剪刀、移动硬盘、文件夹等)原则上不能够重复申领。如确需重复申领需经培训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杜绝虚报冒领。

第五条  大件办公用品领取后,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序列,明确责任人。日常办公用品领用后发现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应立即退还给仓库管理员,以便根据情况予以调换或收回。

第六条  办公用品除学年初培训中心统一发放的标准外,其他办公用品费用由各部门办公费中支出(学期末或学年末财务统一结算),除特殊、紧急办公用品外,其它一律不得零散采购、报销。

第七条  各部门使用办公用品,要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能用的要尽量使用,杜绝随意乱丢、假公济私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爱护公共办公用品,发现机器故障应及时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告,严禁带故障继续操作。 

第九条  综合办和质管办对各部门使用的办公用品,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发现有浪费行为予以制止,并按办公用品的实际成本扣罚当事人。 

第二章  办公用品的使用

第十条  大型固定资产的使用

1、复印机的使用

复印机的使用,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采用登记制度,每次复印的主题和份数必须登记。对于与教学无关的文件复印,则实行有偿使用。教师科研项目的复印费用从项目申报人的科研经费支出。

(2)传真机的使用

传真机的使用,也由专人负责,采用登记制度,每次传真的主题和用途必须登记。

(3)照相、摄像机的使用

照相、摄像机的使用,也采用专人负责,登记制度,借用人要及时归还,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使用的几点要求

(1)使用办公用品应以室为家,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处处精打细算,提倡节省每一张纸、每一颗钉、每一滴墨、每一分钱,努力降低办公成本。

(2)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不得用办公设备干私活,谋私利;不许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

(3)精心使用办公设备,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关闭电源,定期维护保养,最大限度的延长办公设备、用品使用寿命。

(4)办公用品使用要物有所值,物尽其用,不要大材小用,贵材贱用。复印纸应用于复印,不得用做草纸、包装纸;大头针、曲别针等反复使用;纸张可双面利用,修改校对稿可先用废旧纸张打印等,充分发挥各种办公用品的最大使用效率。

(5)印制文件材料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要根据文件材料印制要求及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制方式,既要方便快捷,又要使成本最低,并力求使印制数与需用数基本相符,略有余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6)对于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各部门之间应尽量协调相互借用,一般不得重复购置。使用中办公设备出现故障,由原采购人员负责协调和联系退换、保修、维修、配件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新员工入职用品领用标准及程序

第十二条  新员工入职,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在综合办领取所需日常办公用品,部分低值耐用品由本部门离职员工移交给新员工,仓库不再重复发放,如部门增加编制的可以由综合办直接发放。

第十三条  新入职教师的教学用品由教务处负责发放,如教材、教具、备课本等。

第四章  日常办公用品耗材领用标准即程序

第十四条  采用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每学期开学初综合办仓库根据标准统一发放到位,每间办公室每位教职工平均每月4元,一学期共20元,个人或办公室超出定额标准的,需说明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综合办仓库方可发放(学期末统一在财务结算)。

第十五条  各部门办公耗材由办公室集中提供(如硒鼓、油墨、蜡纸、纸张等)。

第十六条  发放程序:领用单位或个人填写《办公、卫生用品领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综合办确认,再到综合办仓库领用。

第五章  卫生用具的领用标准及程序

第十七条  教室卫生用具发放标准及程序:

1、配备标准:拖把4把/学期、扫把4把/学期、铁拖子1个/学年,其它由各班自行解决。

2、发放程序:班主任填好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综合办确认,再到综合办仓库领用。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卫生用具发放标准及程序:

1、配备标准:拖把2把/、扫帚2把/学期、铁拖子1个/学年、纸篓1个/学年、厕所刷1把/学年,其它采用由学生自理。

2、发放程序:由宿管员填好申请表,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签字,报综合办核准确认,再到综合办仓库领用。

第十九条  办公室发放标准及程序,

1、配备标准:扫帚1把/学年、拖把1把/学年、纸篓1个/学年,以后采用以旧换新。

2、发放程序:领用部门填写申请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综合办确认,再到综合办仓库领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日常办公用品领用申请表》

部门 品名 数量 日期 用途

领用人:               分管领导:            主管领导:



3.4 教材管理制度

教材是教师组织实施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为搞好这项工作,提高培训中心教学质量,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明确各环节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教材供应范围和种类

1、教材供应对象为培训中心学生、任课教师及学习辅导员。

2、教学计划中的各门课程的教学用书、配套教学参考资料、自印教材等,均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供应。

二、教材采购办法

1、对各专业学生所需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料由培训中心教务处统一提出订购计划,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组织人员采购。

2、为做好教材征订工作,教务处应掌握有关课程的教材库存数,以避免多订、错订。

3、如有教材数量短缺(包括教师用书),应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组织人员采购。

4、及时了解招生情况,做好新生教材的预订工作,保证新生入学时能正常进行学习活动。

三、教材发放办法

1、学生用书的发放

(1)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开学时到教材库按各班缴费学生人数统一领取教材。

(2)领取教材时要当场检查,点清书种和册数,发现不符,当场解决。

(3)学生向学习辅导员领取教材时,必须签字后才能发放。

2、教师用书的发放

(1)任课教师和学习辅导员凭课程表到教材库领取教材和配套教学参考书,教材管理员在教师领用教材后做好记录并要求教师签字。

(2)对连续聘任的教师,同版本教本一般只领取一次,如有破损可以旧换新。

(3)学习辅导员可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领用本班级该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教材,经批准后可以到教材库领取教材,以供听课使用。学期结束归还给教材库。

(4)其他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领用教材,确实需用时经教务处同意后向教材库借用,不另发给。

3、其他规定

(1)因特殊原因要另购教材的,一律现金购买。

(2)学生发生休学、退学等情况,不退教材款。

四、教材管理制度

1、新学期开学时,教材库应每天向教务处提供教材入库情况,以便教务处开展正常的教学工作。

2、搬运各种教材时,要小心谨慎,避免造成损失。

3、库存教材应按专业分类上架,按课程代码排放整齐以便查找。

4、领用教材人员应自觉遵守教材库管理制度,不得在教材库随便翻阅书架上的教材。

5、闲杂人员不得在教材库逗留,不得将有关教材私自带出。

6、每学期做好教材和教学用品的进出库登记和统计工作,将做好费用核算记账表报培训中心综合办。

7、过时积压教材,由教务处提出报废理由和积压原因提请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作报废处理(转入阅览室)。

8、教材库必须保持整洁、干净、卫生,做好防火、防水、防鼠、防盗等工作,确保库房安全。





3.5 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图书资料的管理,加快图书资料的流通,实现图书资料的资源共享,提高图书资料的利用率,现结合图书阅览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图书阅览室日常管理规定

1、阅览室开放时间:培训中心按规定时间向本培训中心师生和外聘老师开放。

2、凡进入阅览室的学生,须持本培训中心学生证且经管理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阅览室,包、书籍放在指定的位置。

3、阅后的图书、杂志、报纸整理好后放回原处。

4、各种专业杂志、各类报刊只限在阅览室阅读,一律不得外借,不得带离阅览室。

5、任何人不得在书刊上批画、撕剪、涂写,发生上述情况,按书价双倍处罚当事人。

6、保持室内肃静,不得在室内大声交谈、喧哗、嬉闹。

7、室内严禁吃零食、随地吐痰,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等,更不得向窗外抛弃杂物。

8、严禁在桌椅等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将桌椅等设施搬出室外。

9、损毁书刊,按书价双倍赔偿;如发现有偷书刊者,按书价五倍赔偿。

二、图书借阅

1、培训中心教职工和学生凭证一次限借书两本,借期一周。过期不还者,按每天每册1元计算收费。

2、若需要将报刊、杂志借出复印者,请登记并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

3、丢失图书,按书价双倍赔偿。

三、图书资料的采购

1、按培训中心所拨的图书资料经费,每年采购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争取做到逐年有所增加。

2、采购的图书资料要围绕着培训中心的教学中心工作,以及学生的文化生活需要来进行。

3、图书资料采购以后,由采购人签署经办人的姓名,按培训中心图书购置的手续和要求,验收合格,方可报账。

4、图书管理员在图书资料入库以后,要及时登记编目,然后方可出借。

四、图书的剔旧和处理方法

1、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在库图书进行检查和整理,如发现有已失去使用价值或严重损坏以至影响借阅的图书,先进行内部的简单登记。

2、向分管图书的有关领导报告,并说明该图书应作为剔旧图书的理由。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确定为剔旧图书,

3、被确定为剔旧的图书,由图书室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索书号条形码等)报培训中心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五、安全卫生

1、严禁在阅览室内吸烟。

2、管理人员在下班之前要检查水电是否安全,注意防火、防盗。

3、保持阅览室内干净,整齐,每天整理和打扫卫生。

4、图书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阅览室管理制度。坚守岗位,增强责任心,耐心细致地做好培训中心师生的图书借阅工作。

3.6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建立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 管理是指对校门、道路、教学区、住宿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

第三条 培训中心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各类行为规范,学校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做好校园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培训中心综合办应加强校园内外的各项活动的审查、审批管理工作,科学安排校园卫生和公共物品的管理和调度;安保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建立完善的门卫值班制度、值勤、巡逻制度;其它科室根据部门职责主动工作,积极配合,以加强校园秩序的维护,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校园门卫及出入人员管理

第五条 校门是展示培训中心精神面貌的窗口,也是维护培训中心正常秩序,保障培训中心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门卫值勤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应精神饱满、着装整齐、标志醒目,以严谨、文明、热情的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管理。

第七条 凡进入培训中心的本校师生员工都应携带相关证件,随时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检查。未持证件且未办理任何进校手续的人员,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八条 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持记者证或来访介绍信,经培训中心综合办同意后,方可在校园内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须遵守培训中心规定,培训中心有权制止以记者名义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线及有关规定出入校门,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服从指挥,自觉接受治安、安全检查。

第十条 外单位因私来校的机动车辆、教职工家属驾驶外单位车辆需在校内行驶或停放的,应在门卫登记,领取临时出入证,并按规定行驶或停放,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停放。

第十一条 严禁空载出租车及营运摩托车、农用车进入校园,对噪音较大或大型机动车辆限时限路通行。

第十二条 携带或运载公物出校门,须交验本校物资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携带或运载私人物品出校门的,须交验安保部门的证件并在门卫进行登记,对来历不明的一律不予放行。

第三章 校园道路及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道路要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畅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路面上堆放杂物和材料物品。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占道摆摊设点等进行经营性活动。经批准举行的非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占道,妨碍交通。

第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要限速行驶,车辆和行人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培训中心批准,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经商。经培训中心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培训中心安保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令其离开校园。

第十七条 禁止一切小商小贩在校园内流动叫卖或推销。对串入学生宿舍和教工住宅进行叫卖者,安保部门有权没收所售商品,并对叫卖者或推销人员予以警告或处罚;对不听劝阻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公共场所应举止文明,严禁乱涂乱画、随意吐痰、损坏树木花草、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

第十九条 组织集体演讲、报告、演出、比赛等群体性活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将活动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等报告学校,经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进行,活动期间应保证安全。群体性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申)办单位应与安保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工作预案,明确各项工作措施,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消防管理规定,维护校园消防安全,爱护消防器材。严禁圈占、移动、损坏消防设施或将消防设备挪作它用;禁止在学生宿舍燃放烟花爆竹,燃点蜡烛、焚烧物品、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违章电器和违章使用电器;一旦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安保部门值班室和火警“119”,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第四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遏制一切扰乱和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预防和制止校园违法违纪活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及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随意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注销登记。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规定的,学校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并按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工作时间和规章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期间严禁在教学、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不准在教学、办公区域内聚众、闲聊与工作无关的话题;教学、办公区域内禁止用办公电脑打游戏、上网聊天;工作期间禁止下象棋、打扑克、打球或从事其他一些娱乐活动(有规定的活动除外);不准干私活,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或关闭,不准无故退场、私下谈话、睡觉、喧哗等;严禁在会场内吸烟,杜绝室外火源,在室内吸烟勿将烟头乱扔、乱放;严禁在校园内乱扔杂物、乱倒垃圾、乱倒污水、随地吐痰;严禁男女之间在公共场所过分亲昵;严禁在校园内放养家禽及宠物,严格管理应该圈养的家禽及宠物,严禁学生在校内养家禽及宠物。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要定期对各自的卫生区域进行清理,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清洁;办公物品要摆放有序,不得在办公区域内随意堆放杂物;不要将私人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区域,不得在办公室内留宿(按规定值班除外);师生员工要严格遵守学校用电、防火、防盗等安保制度,严禁将有毒物品、易燃、易爆品带入校园。下班前,工作人员要将所有文件、资料及贵重物品等存放好,应关闭设施电源,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关好空调,锁好办公室门窗。师生员工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所有公共设施、公共物品要责任到部门,各部门要责任到人;因保管不当造成公共设施、公共物品的损坏、丢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学校文件、资料及贵重物品的损坏、丢失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培训中心综合办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以及影响校园和谐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培训中心告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综合办审核、培训中心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在校内安装音响、广播等设施;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向综合办申请、培训中心领导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自觉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办公、学习、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学习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办公、学习、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出版校内刊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综合办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出版校内刊物,应当在出版刊物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政工科审查,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版。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埋,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培训中心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学校可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本规定内容若与国家法律规定有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培训中心综合办负责解释。